为规范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服务收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确保南宁中心正常运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结合南宁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收费包括交易服务费、股权托管费、经营权抵押登记服务费、金融服务费、信息技术服务费、公告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转让方(招标方)和受让方(中标方)在南宁中心平台达成交易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该费用按照招标采购方式和非招标采购方式分别收取。其中,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协议成交、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按照交易服务模式,交易服务又分为交易登记和交易鉴证。交易登记除提供交易服务外,仅在平台发布成交公告。交易鉴证除提供交易服务外,还将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并发布成交公告、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经营权抵押登记服务费是指通过南宁中心进行农村产权经营权抵押登记向金融机构贷款收取的服务费用。
金融服务费是指南宁中心为贷款主体提供融资对接成功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信息技术服务费是指为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在项目报名时提供的项目信息资料、交易系统、网络技术、服务器等软、硬件信息技术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
股权托管交易服务费是指南宁中心受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簿,并提供股权变更、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分红等相关股权管理服务时收取的服务费用。
公告费是指交易双方在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平台发布交易外的信息公告时所需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
(一)以招标采购方式达成交易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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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计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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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下(含100) |
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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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500(含) |
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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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1000(含) |
0.2835 |
|
1000以上—5000(含) |
0.1575 |
|
5000以上—10000(含) |
0.063 |
|
1亿以上—5亿(含5亿) |
0.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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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亿以上—10亿(含10亿) |
0.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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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以上—50亿(含) |
0.0050 |
|
50亿以上—100亿(含) |
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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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亿以上 |
0.0025 |
注:
1、招标方为政府、村集体或者农户的,免收该项费用;
2、以招标采购方式达成交易的,原则上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三条
(一)采取协议方式成交且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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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
100(含)以下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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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至500(含)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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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至1000(含) |
0.55 |
|
1000至5000(含) |
0.35 |
|
5000至10000(含) |
0.2 |
|
10000以上 |
0.05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100元;
2、转出方为政府、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交易服务费;
3、交易主体为家庭农场的视同农户个人。
(二)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由平台提供交易登记服务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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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
100(含)以下 |
0.5 |
|
100至500(含)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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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至1000(含) |
0.2 |
|
1000至5000(含) |
0.1 |
|
5000以上 |
0.05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100元;
2、转出方为政府、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交易服务费;
3、交易主体为家庭农场的视同农户个人。
第四条
(一)采取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成交且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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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计费率(%) |
|
100以下(含) |
1.5 |
|
100以上—500(含) |
1.2 |
|
500以上-1000(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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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5000(含) |
0.8 |
|
5000以上-10000(含) |
0.5 |
|
10000以上 |
0.25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300元;
2、转出方为政府、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交易服务费;
3、交易主体为家庭农场的视同农户个人。
(二)采取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成交,由南宁中心提供登记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双向收取,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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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金额(人民币万元) |
计费率(%) |
|
100(含)以下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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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以上—500(含)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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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以上-1000(含)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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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以上—5000(含)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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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10000(含) |
0.1 |
|
10000以上 |
0.05 |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300元;
2、转出方为政府、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交易服务费;
3、交易主体为家庭农场的视同农户个人。
第四条 股权托管交易服务包含初始股权托管、股权变更、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分红服务。
初始股权托管服务按照10元/户进行收取。
股权变更包含转让、继承、赠与、质押四种形式,按照流转形式分别收取服务费,标准如下:
(一)进行股权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
(二)进行股权继承、赠与的,向继承人、被赠与人按照股权
面值的0.1%收取;
(三)进行股权质押的,向出质人按照股权面值的0.1%收取。
(四)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分红免收服务费。
第五条 农村产权经营权抵押登记服务费按80元/宗收取;金融服务费按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额的0.3%收取。
第六条 信息技术服务费100元/宗,由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同竞价保证金一起汇入指定账户。
第七条 其他事项公告费用50元/宗,由委托公告方支付。
第八条 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九条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采取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应在竞价结束、竞争性谈判结束、出具综合评议结果后支付;采取招标采购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务费在开标完成后支付;金融服务费在贷款发放完成后支付。
第十一条 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发布的《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