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制定《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2025试行)》予以公告,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本次收费标准调整严格遵循自治区“五统一分”收费标准以及南宁市发改委相关管理制度。交易服务费维持原标准不变,其他服务费由本中心根据实际运营情况依法自主制定。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交易服务费
涵盖招标采购、协议成交、网络竞价等多种交易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2025年试行)》。
(二)股权托管费
初始股权托管按10元/户收取;股权变更按不同情形分别计费,最高不超过协议成交方式制定的交易服务费标准;股权查询、证明、分红等服务免收费用。
(三)农村产权经营权抵押登记服务费和金融服务费
1.抵押登记服务费按80元/宗收取。
2.金融服务费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金额的2%收取,具体执行费率由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与贷款方在服务合同或确认书中以书面形式最终确定。
(四)其他事项公告费
按50元/宗收取,政府、村集体、农户免收。
(五)农产品大宗贸易服务费
1.按成交金额的0.1%手续费向双方收取。
2.对于特殊或高复杂度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冷冻品、活畜、高价值经济作物等),服务费率可在此基础上进行浮动。具体执行费率由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与交易双方在每单交易合同或确认书中以书面形式最终确定。
三、对政府、村集体、农户作为转出方的,继续实施交易服务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农村主体负担。
四、本收费标准自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施行。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反馈。
五、本中心将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如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将及时进行相应更新。
特此公告。

附件:《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2025年试行)》
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