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一、《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以下简称“交易鉴证书”)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监制,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印制。主要职责包括:发布交易鉴证书统一样式,规定印制标准,实行印制情况备案,掌握印制和发行动态。
二、农交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鉴证书的印制、发行、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有关权限不得下放到县级以下农交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招标或邀标等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确定交易鉴证书的承印单位。
三、承印单位在农交中心统一组织下,按照印制合同确定的交易鉴证书种类、数量和印制流水号,严格根据农交中心规定的印制标准,开展印制工作,保证印制质量。
四、交易鉴证书应当具有唯一的印制流水号。农交中心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交易鉴证书的印制数量、印制流水号段和发行情况。
五、农交中心适时开展权利人及利益关系人交易鉴证书的网络查询服务,并逐步实现全市的联网查询。
六、证件使用与管理
1.农交中心办公室应当建立交易鉴证书借用、使用登记台账,详细记录使用人、使用事由、领用日期、归还日期等信息。
2.内部使用:确需使用交易鉴证书的,须经农交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办理领用手续。
3.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审批→登记领用→使用监督→归还核销。
七、证件保管
交易鉴证书由农交中心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登记台帐应记载证件名称、数量、印制流水号段、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及使用状态等。
八、禁止行为
1.未经农交中心批准,擅自拷贝、复制、摘录交易鉴证书内容或电子版;
2.涂改、挖补、篡改交易鉴证书任何内容;
3.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抵押交易鉴证书;
4.伪造、变造交易鉴证书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交易鉴证书;
5.泄露交易鉴证书涉及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
6.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法律法规的使用行为。
九、法律责任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农交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交易鉴证书使用资格,收回已发放的交易鉴证书;
2.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交易鉴证书的,该证书无效,农交中心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3.利用交易鉴证书从事违法活动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相关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交中心工作人员在交易鉴证书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鉴证书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交中心有权撤销已签发的交易鉴证书: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获取鉴证书的;
(二)交易过程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导致交易无效的;
(三)鉴证书所依据的产权证明文件被依法撤销或确认无效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2.撤销程序:
(一)农交中心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二)经核实符合撤销条件的,农交中心应作出撤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撤销决定应当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鉴证书失效。
3.被撤销的交易鉴证书由农交中心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作废。当事人拒不交回的,农交中心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