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服务效率,规范农村产权流转经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交易主体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通过本办法对经纪人实施全流程管理,以确保其合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经纪人,均适用本办法。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原则
经纪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履职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交易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经纪人分类与准入
第四条 经纪人定义
经纪人指经运营公司审核批准并签订服务协议,在南宁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产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交易信息收集、居间代理等服务并获取佣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第五条 分类管理
经纪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经纪人为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或机构(注册资本≥10万元,实缴≥10万元)、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能够提供全流程代理服务,涵盖信息收集、市场开拓、交易撮合等环节,并与运营公司共享信息资源。二类经纪人则是村委会成员、乡村能人等自然人或基层组织。二类经纪人在限定区域(区、镇、村)内提供代理服务、信息收集与传递,同时协助进行现场勘察。
第三章 业务规范与禁止行为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收集、核实、传递农村产权交易信息;
(二)促进农村产权规范流转;
(三)提供交易咨询、标的勘察、委托代理、农村金融等服务;
(四)协助运营公司开展政策宣传与培训。
第七条 约束条款
经纪人不得擅自利用运营公司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标的资料、交易数据等)私自促成交易,或引导交易方进行场外交易。若违反此规定,一经查实,将作出如下处理:
(一)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佣金;
(二)支付所涉项目交易鉴证评估值3倍金额的违约金;
(三)永久取消经纪人资格,并将其列入行业黑名单;
(四)若其行为涉嫌犯罪,则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其他禁止行为
(一)禁止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代理与评估、拍卖等关联服务;
(二)禁止多人重复代理同一项目(以运营公司首次备案为准);
(三)禁止泄露运营公司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源信息、客户信息、经营方法、交易网络、销售数据、定价方案、培训资料等)。因泄露信息导致项目交易失败的,违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备案要求
经纪人须在业务启动前3个工作日内通过运营公司平台完成项目备案,逾期视为无效代理。
第四章 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经纪人权利
(一)依据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获得运营公司经纪人身份认证。
(三)共享运营公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
(四)收取交易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佣金;
(五)参加运营公司的经纪人业务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六)申请注销经纪人资格。
第十一条 经纪人义务
(一)经纪人不属于运营公司员工,不受运营公司制度限制,但应遵守法律法规、运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双方的约定;
(二)经纪人应当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四)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交易中不宜公开事项予以保密;
(五)按时交纳风险保证金;
(六)建立业务档案,并按照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存;
(七)提交运营公司要求经纪人提供的必要材料并接受运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八)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经纪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保证金制度
风险保证金是经纪人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用于承担违规及违约责任的经济担保措施。针对第二类经纪人,为激励其业务积极性,可豁免缴纳风险保证金。若经纪人在从业期间未发生任何违规行为,可申请全额退还。保证金费用收取如下:
(一)企业/机构10,000元;
(二)自然人(一类)收取1,000元;
(三)自然人(二类)收取0元,限定区域服务。
第十三条 保证金扣缴规则
(一)发生违规时,运营公司按责任比例扣缴保证金;
(二)扣缴后须5个工作日内补足,逾期终止资格;
(三)资格终止时无纠纷的,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余额。
第六章 资格管理
第十四条 准入条件
经纪人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一)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1.依法设立且正常年检、存续一年以上,企业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实缴不少于10万元),营业执照范围需涵盖:农业经营、土地咨询、房地产咨询等经营范围;
2.最近一年内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变更;
3.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提供企业近一年纳税记录;
5.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提供场地证明材料)和必要的设施、有固定的业务负责人或联系人且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正常缴纳社保、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年内无群众投诉、信访、社会不良影响,充分了解运营公司经纪人服务内容,有愿为“三农”服务奉献的精神,自愿服从运营公司管理,因运营公司业务调整无条件配合退出经纪人资格;
7.不存在影响与运营公司合作的情形,如恶意投诉、举报,冲击扰乱运营公司经营等;
8.运营公司规定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件,如相关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9.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自然人
1.掌握一定的农业行业知识。掌握最新的农业发展趋势以及相关知识,了解本地区的农业布局、主要农业企业经营状况,具备及时为客户提供咨询的能力;
2.具有合法的社会身份和正式户口的年满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在国家法令和政府允许范围内开展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活动;
4.在所辖区域有一定的农业资源和人脉。
第十五条 经纪人资格申请资料
(一)企业
1.《经纪人申请表》;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章程(复印件);
4.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若有请提供;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运营公司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员工劳动合同、企业业绩案例、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征信报告、纳税证明、固定经营场所证明等符合经纪人资格申请条件的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须加盖申请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自然人
1.《经纪人申请表》;
2.行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若有请提供;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二类经纪人,需提供经纪范围身份证明或相关联的证明(如当地户口或工作证明等);
7.运营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符合经纪人资格申请条件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经纪人资格申请程序
(一)运营公司在收到经纪人资格申请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运营公司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经纪人;
(三)经纪人与运营公司签订《委托经纪服务协议书》并通过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经纪人资格申请的其他情形
经纪人系运营公司为生产经营而选择的合作方,运营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决定继续或停止接收经纪人,也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及管理需要改变经纪人申请的条件、申请资料、申请程序等。
第七章 经纪人资格的中止和终结
第十八条中止情形
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中止:
(一)经纪人不按规定交纳风险保证金;
(二)经纪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情节轻微的;
(三)经纪人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不参加运营公司组织的工作会议、培训;
(四)经纪人出现运营公司认为可以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中止期限
经纪人资格中止期限至少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权利限制
经纪人资格中止期间,不得在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产权交易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止提前结束
经纪人如具备提前结束经纪人资格中止的条件,可提交恢复经纪人资格的书面申请,经运营公司批准后恢复。
第二十二条 中止结果公示
经纪人资格中止或结束中止的,通过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终结情形
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终结:
(一)经纪人资格中止期限结束后,经纪人仍不交纳经纪人风险保证金;
(二)经纪人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但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利用运营公司资源进行场外交易或变相套利;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重大信用风险;
(五)一年中经纪人资格被中止两次的;
(六)经纪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本人被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七)经纪人主体资格消亡的;
(八)其他导致经纪人资格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终结结果公示
经纪人资格终结的,通过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章 经纪人资格注销
第二十五条 经纪人资格注销
经纪人可以申请注销经纪人资格。注销经纪人资格应向运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从业时交纳风险保证金的经纪人,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风险保证金在申请经纪人资格退出时予以原额退还。
第二十六条 经纪人资格注销程序
(一)注销方应在接受委托的交易项目交接完毕或交易完成后向运营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纪人资格注销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运营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运营公司收到申请有关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后同意经纪人资格注销的,将经纪人资格注销情况在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布。
第九章 经纪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纪人档案
运营公司建立经纪人档案,对经纪人资格的取得、变更、终结、注销等情况予以记录。
运营公司为加强经纪人管理,有权对经纪人制定考核方案,与经纪人签订考核目标。
第二十八条 经纪人处分及处罚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人予以处分或处罚,并通过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予以公示:
(一)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的;
(二)无理取闹、寻衅滋事,扰乱交易秩序的;
(三)不遵守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操纵产权交易的;
(四)非法经营,损害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形象或造成运营公司损失的;
(五)产权交易主体不具备交易资格或不具备产权转让必要条件,仍然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并完成交易的;
(六)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造成资产流失或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的;
(七)经纪人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第二十九条 处罚分级机制
运营公司根据经纪人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处罚:
(一)轻微违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违规:给予警告处分,并处扣缴保证金20%-50%的处罚;
(三)严重违规:给予终止资格处分,并追缴3倍违约金处罚,列入行业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给予终身禁入处分。
第三十条 监督措施
(一)运营公司定期对经纪人业务进行随机审计;
(二)运营公司将开通交易主体投诉实名通道,1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7日印发的《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纪人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