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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粮食竞价交易规则(2025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的粮食(含油,下同)电子竞价交易行为,保障交易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南宁市本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南粮发〔2022〕10号)《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南府规〔2025〕11号)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由交易中心组织的南宁市行政辖区内地方储备粮轮换、贸易粮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委托的粮食电子竞价交易活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用户及交易当事人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粮食电子竞价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监督、协调粮食电子竞价交易活动。具体职责包括:交易用户管理、交易信息发布、交易组织、交易资金结算、交易交收协调、商务处理、信用记录管理等。

交易活动主要采取计算机网上交易方式进行。具体交易方式以每期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

第四条

交易中心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用户资料、虚假出(入)库、歪曲事实、恶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资格等处理;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有效存续,符合国家及南宁市相关部门政策规定,具有粮食经营资格或相关交易权限的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等主体。经自愿申请注册成为交易中心用户,获取交易账户、密码后,方可参加电子竞价交易。

用户权利及义务:

(一)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粮食电子竞价交易;

(二)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结算、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对交易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监督;

(四)按规定申请注销用户资格;

(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

(六)自觉遵守本交易规则、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公告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按当期《交易公告》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交易代表全权代表用户参与交易的所有活动。交易代表非法定代表人时,用户须出具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用户名称、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联系方式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交易账户、密码等均为用户交易的资格凭证,属用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泄露或被盗用等导致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的委托方为南宁市储备粮的政策执行主体或承储企业,受托方为交易中心。委托方与交易中心应签订委托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依据委托交易合同、交易清单及相关有效文件组织交易活动。

第十条

委托方应根据轮换计划或销售计划,确定每场交易会交易的品种、数量、交货地点、交易时机等要素,并在交易日前七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委托资料。委托资料包括:

委托交易协议(或任务文件);

轮换计划文件(储备粮适用);

具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质检报告(须包括出库必检项目,检验结果与交易清单标注一致);

拟发布的《交易公告》文稿;

《交易清单》。

《交易清单》应清晰载明:卖方(或承储方)名称、实际储存库点名称及地址、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质量安全指标(含食品安全指标)、储存库点日常出(入)库能力、常用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水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如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关键信息。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粮食进行定向销售时,须同时提供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具体销售方案。

委托方最晚应在交易日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加盖公章的起拍价(底价)。若未按时提交,交易中心有权取消该场次交易。交易中心应对起拍价严格保密至交易开始。

所有委托文件均须加盖委托方公章,通过邮寄、传真或扫描方式提交。委托方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

交易中心根据委托,在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指定公共媒体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粮食交易平台(如按规定需发布)公开发布当期《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时间、地点(网上)、粮食品种、数量、质量标准和等级、生产年份、实际储存库点、日出(入)库能力、看样安排、保证金标准、货款支付要求、交易服务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3个日历日。

有关部门对竞价方资质、标的物用途或购买主体有特殊规定的,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说明。

第十

竞买方要求查看储备粮或特定贸易粮实物样品的,应在当期《交易公告》公布的看样时间内,自行前往标的储存库点看样。储存库点应予以安排并主动配合。竞买方未要求看样或未在看样时间内看样而直接参与竞价并成交的,视为对实物质量安全无异议,成交后不得以质量安全为由拒绝履约,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十

符合资格的竞买方,本着自愿原则参加竞价交易。竞买方应根据意向交易数量,按照当期《交易公告》明确的标准和时间要求,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交易保证金(含预交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到账后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三证/五证合一);

(三)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交易代表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时需提供);

(六)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如特定粮源交易所需的资质证明等)。

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标的的竞价资格。

第三章 交易时间、地点、场次

第十

交易时间:具体报名截止时间和交易日期由交易中心提前在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告,以当期《交易公告》公示的时间为准。

第十

交易地点:交易主要通过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竞买方通过网络远程登录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参与竞价。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集中交易场所。

第十

交易场次安排:由交易中心根据委托时间、标的性质及优先级进行统筹排期。特殊情况由交易中心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但委托方应服从交易中心的统一安排。

同一天安排多场交易的,交易中心将合理设置各场次竞价时间,并在交易平台即时公告。实际交易时间以交易平台实时显示为准。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

参加远程电子交易的用户,其交易代表应使用合法取得的交易账户、密码登录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参与交易。

若在交易中心指定场所进行交易,进场人员应遵守场所管理规定,保持安静、整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禁止吸烟、大声喧哗及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

第十

交易中心负责交易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交易正常进行。因公共网络资源故障、电力中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有权决定推迟、暂停交易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并及时公告。因竞买方自身终端设备、网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交易的进行。

第十

严禁交易各方进行恶意串通、操纵价格、干扰系统等损害他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交易中心有权视情节采取警告、取消当笔或当场交易资格、暂停或取消用户资格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分为销售竞价(卖方委托,买方竞买)和采购竞价(买方委托,卖方竞卖)两种类型。销售竞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有效应价成交;采购竞价以最低有效应价成交。

报价规则:从标的起拍价(底价)开始报价。粮食报价按每吨5元或5元的整数倍递增(销售)或递减(采购);食用油报价按每吨50元或50元的整数倍递增(销售)或递减(采购)。

应价效力:竞买方一经应价,即构成不可撤销的承诺。新的有效应价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交易单位:以每个交易标的的数量为最小交易单位,不可分割。

第二十

电子竞价交易以交易前公示的标的实际数量为准。竞价成交后,交易中心出具《成交通知书》,成交的买卖双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交易合同》。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负责监督、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

在竞价过程中,若标的在底价(起拍价)上无有效应价,则该标的流拍。流拍标的,委托方可选择重新委托交易中心按流程发布公告再次组织交易。

第二十

因公共网络故障、电力中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交易中心系统故障导致交易中断或产生明显不合理的成交结果时,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宣布相关交易无效、推迟或暂停交易,并及时公告。为维护公平公正,交易中心有权组织重新竞价或采取其他公开竞价方式。

竞买方因自身设备、网络或操作问题导致的交易异常,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其后果由竞买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交割结算

第二十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并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

粮食数量验收以《交易合同》为依据,以标的实际储存库点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计量衡器为准。实际储存库点应主动向竞得方出示相关计量衡器的有效检定证书供查验。

 出(入)库安排与通知

买方通知:买方(销售竞得方或采购委托方)应根据《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如适用)和提(供)货安排,直接向卖方(销售委托方/承储库或采购竞得方)发出书面的《出库通知单》或《入库通知单》(格式可参考交易中心提供的模板或双方自行约定)。通知应明确提(供)货的时间、数量等信息。

卖方准备:卖方(销售委托方/承储库或采购竞得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出库通知单》或《入库通知单》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人员、设备等准备,确保按正常日出(入)库能力均衡作业。

提前沟通:竞得方(提货方或供货方)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直接通知委托方(或承储库)具体的提(供)货时间安排,以便对方做好准备。

进度沟通:如有特殊情况影响出(入)库进度,买卖双方应直接沟通协商解决。交易中心不负责跟踪、协调或要求报送出(入)库进度。

交易中心角色:交易中心不提供、不审核、不签章《出库通知单》或《入库通知单》,不负责通知的传递,不介入出(入)库安排的具体执行。买卖双方应自行确认通知的送达和接收情况。

责任:因通知发送、接收、理解错误或出(入)库安排不当导致的损失或延误,由买卖双方根据《交易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现场交收与验收

销售提货:竞得方(买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书)自行前往标的实际储存库点组织或参与现场验收、监装,核对数量、质量(外观等)。委托方(或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采购供货:竞得方(卖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书)自行前往标的实际储存库点组织供货,配合委托方(或承储库)进行数量、质量(外观等)的现场验收确认。

交易中心角色:交易中心不参与、不监管现场交收与验收过程。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交易合同》履行交收义务,并对现场验收结果负责。

 包装与费用

粮食出(入)库是否带包装,由委托方在《交易公告》或《交易清单》中明确说明。委托方及储存库点不得强制竞得方购买包装物或以指定价格结算包装费用。

粮食出库费、入库费、短途转运费等费用标准及承担方,按《交易合同》及《交易公告》的约定执行,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交易中心不参与费用结算的监管或代收代付。

 验收确认与货款结算

买卖双方直接结算: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和账户,直接进行货款的支付与收取。交易中心不负责货款的代收、代付、监管或结算,不承担因货款支付、催收、结算引起的任何责任。

验收确认:买卖双方对已实际完成出(入)库的粮食数量、质量(以《交易合同》约定和双方现场确认为准)无异议后,应自行签署书面或电子的《验收确认单》,作为货物交接和付款完成的依据。交易中心不提供、不审核、不保管《验收确认单》。

禁止行为:委托方或储存库点不得在粮食未实际完成出(入)库的情况下,要求竞得方提前签署《验收确认单》,不得虚报出(入)库数量。

纠纷解决:买卖双方在出(入)库、验收或货款结算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诉讼/仲裁)解决。交易中心不承担调解或解决纠纷的责任。

交易中心免责:因货款支付、催收、结算、验收确认等问题引起的任何纠纷或损失,由委托方与竞得方自行承担,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交易服务费

竞价交易交易服务费原则上按成交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如2‰)计收。具体费率、支付方式(如由买卖双方各承担1‰,或由一方全额承担)以当期《交易公告》明确规定为准。

竞买方(无论买方或卖方角色)的交易交易服务费,优先从其预缴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可按竞买方要求退还至其账户,或经申请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后续交易。

国家、自治区或南宁市有关部门对特定交易交易服务费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 保证金释放

竞买方预缴的保证金,将根据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释放。主要释放节点包括:未成交标的的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的履约保证金等。

应退还的保证金(未成交部分或履约完成部分),在交易结束或满足释放条件后,经用户申请,交易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至用户原缴款账户,或可按用户要求转为货款,或继续无息暂存用于后续交易。

第三十

买卖双方应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义务。

第三十 交割纠纷处理

买卖双方在出(入)库过程中对粮食数量、质量等产生争议时:

应立即暂停争议部分的出(入)库操作。

双方应首先自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在争议发生或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可共同或单方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调解申请,或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诉讼/仲裁)解决。

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一致的,应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期间所发生的检验、仓储等费用及时间延误责任,原则上由过错方承担。双方可协商是否延长合同约定的交割期限。

第七章 违约、违规责任

第三十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卖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设置障碍导致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买方未能在《交易合同》和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将足额货款汇入卖方指定账户的;

(三)卖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完成交货的;

(四)在合同及公告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不按规定开具合法有效发票的;

(五)违反南宁市地方储备粮竞价销售(采购)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违反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明确限制性条件的;

(六)违反本规则及交易中心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 违约处理:

发生第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违约行为的:

交易中心将按照《交易合同》和当期《交易公告》中明确的履约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扣收标准(通常以元/吨为单位),乘以违约部分的合同数量计算出违约金总额。

该违约金将从违约方缴纳的保证金或履约担保金中优先扣缴。

扣缴的违约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如有)和支付交易中心的相关费用(如组织重新交易的成本等)。具体分配方式在公告或合同中约定。

发生第三十四条第(四)、(五)、(六)款违约行为的,交易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违约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警告;

通报批评;

提高其后续参与交易的保证金比例;

暂停其参与南宁市地方政策性粮食(储备粮)竞价交易资格一定期限;

取消其参与南宁市地方政策性粮食(储备粮)竞价交易资格;

记入交易中心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并按规定上报南宁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信用管理:

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健全粮食竞价交易用户信用档案。对于用户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如提供虚假资料、虚报出库)、故意串通、恶意违约、出借或借用用户账号、不承担责任义务、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均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档案,并作为后续交易资格审查、保证金比例设定、交易权限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交易中心组织的每一期粮食竞价交易会,其配套发布的竞价交易须知(如有)以及当期《交易公告》均为本规则的有效补充。交易各方在报名参与交易前,必须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规则及上述补充文件。一旦报名成功,即视为完全接受并承诺遵守本规则及所有补充文件的规定。

本规则由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