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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内进行的网络竞价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73号)《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南宁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宁中心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资产交易、资产出租的交易活动涉及网络竞价的相关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转出方将产权流转信息通过南宁中心公开发布后,依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约定,由南宁中心组织,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竞争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经资格确认,参与网络竞价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以有效报价竞得转出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竞价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按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约定向南宁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其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造成相关损失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南宁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出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南宁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最终有效报价最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南宁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转出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南宁中心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递减)报价,最终有效报价最高(或最低)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五条 南宁中心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竞买人提供相关网络竞价的业务咨询、操作培训等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并协调处理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竞价程序

 竞买人应当认真阅读竞价项目交易公告等相关文件,并在项目挂牌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意向竞价申请,成功登记意向竞价的视为接受公告中约定的交易条件。

 竞买人在完成资格审核并按照项目挂牌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南宁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价保证金后,竞买人凭相关账号密码参与竞价。竞买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南宁中心开展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

 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得撤回;若竞买人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撤回报价或放弃受让的,南宁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场竞价项目结束,南宁中心除追究其责任外,还应当组织竞价项目的重新挂牌公告程序。

 南宁中心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依据竞价结果出具成交确认书,并书面告知转出方。

第十条 交易双方应当在网络竞价结束后,按照项目挂牌公告的要求,签署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价款。

第三章 报价方式

第一节 一次报价

第十 一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络竞价系统,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

第十 报价时间结束后,竞价系统公布竞价结果,除本办法和公告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由网络竞价系统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二节 多次报价

第十 多次报价是指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内登录指定网络竞价系统,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多轮次报价。

第十 多次报价的竞价过程由自由报价期(定时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连续报价期)组成。竞买人在多次报价中需按竞价阶梯或其倍数向上加价(向下减价)。自由竞价期不确定最终报价人。

自由报价期内各竞买人可以充分报价,自由报价期结束后即进入限时报价期。

限时报价期可由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的最终有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

第十五条 报价时间结束,除本办法和公告中另有规定外,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确定最终报价人。

第四章 组织方式

第一节 集中竞价

第十 集中竞价是指南宁中心在指定竞价时间点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网络竞价,竞买人在指定时间点通过登录网络竞价系统对标的进行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人为受让方的竞价组织方式。

第二节 动态报价

十七 网络动态报价是指南宁中心在指定竞价时间段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组织网络竞价,竞买人在竞价时间段内可随时登录指定的网络竞价系统对标的进行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竞价组织方式。

十八 南宁中心可根据项目情况在网络竞价组织方式中自行选择不同的报价方式。

第十 项目挂牌公告或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活动应当中止:

(一)因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突发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竞买人的报价行为违反网络竞价文件规定且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南宁中心确认应当中止的情形。

上述情形在合理的时间内消除后,竞价活动即时恢复。若无法消除,则竞价活动终结。

第二十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价活动应当终结:

(一)在竞价过程中,出现标的损坏或灭失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竞价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其他经南宁中心确认应当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 竞买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南宁中心有权追究其责任,其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列入南宁中心竞价黑名单;给其他竞买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相互串通,排挤其他竞买人的公平竞争,损害转出方或者其他竞买人的合法权益;

(二)弄虚作假、扰乱竞价正常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转出方、南宁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影响竞价程序公正性;

(四)做出有效报价后反悔;

(五)网络竞价成功后放弃受让;

(六)网络竞价成功后未按规定时间与南宁中心签署成交确认文件或与转出方签订交易合同;

(七)网络竞价成功后未按时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或成交价款等款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章 附则

二十三条 南宁中心、转出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当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竞买人应当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获悉的转出方及转出标的的相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