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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关于产权制度改革及农村要素流转有关精神解读(连载一)

第一部分:引言

党的二十大是在我国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举国关注、世界瞩目,担负着全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待,从战略全局深刻阐述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谋划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在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产权制度改革、农业农村工作进行重要论述,为农村要素交易市场的平台功能建设和发展规划指明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行的基本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并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才能确保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确保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健全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和各种数据等新型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居民财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对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深刻论述和全面部署。二十大报告对于乡村振兴的论述,内容全面、言简意赅,既论述了推进乡村振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局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又全面部署了当前推进乡村振兴必须抓紧落实的各项主要任务,为各行各业在推进乡村振兴中如何找准自己的位置并做出贡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和基本遵循。

 

第二部分:党的二十大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

一、党的二十大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分析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守好“三农”基本盘至关重要、不容有失。党中央认为,必须坚持不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强国必先强农,农强方能国强。要立足国情农情,体现中国特色,建设供给保障强、科技装备强、经营体系强、产业韧性强、竞争能力强的农业强国。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理清市场主体财产权利的边界,用制度来保障主体对客体的既是法定又是排他专属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益,才能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建立对市场的稳定预期。实施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公平竞争制度、社会信用制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集体产权关系进一步清晰,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增长,农民股份权能进一步稳固,为稳定集体所有制关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注入了强劲动能,农民获得感不断提升。在充分肯定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还有许多卡点瓶颈,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畅通城乡要素流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是高质量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

二、党的二十大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和目标的分析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

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三、党的二十大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路径和策略的思考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并赋予产权主体相应的权能

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并确定产权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利益和责任的限度,使产权主体行使相应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国家、集体(乡、镇、村或村小组)和农民个人或家庭对自己的土地拥有绝对所有权。

(二)转变政府职能与干部政绩观,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

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改变农民绝对弱势地位,必须在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基础上进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把土地资源市场化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实施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国家对土地履行规划、管理、调控和监督职责;转变地方政府职能,使地方政府从上地交易中退出,把精力主要放在土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上,充当纯粹的服务者、监管者和仲裁者;创新政府官员的考评机制,转变政府政绩观,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和完善土地立法

中国拥有最严格的立法,但土地违法却令人触目惊心。其原因在于,只有严格的土地审批法,却没有约束政府行为失范的法;只有保护公共利益如何实现的法,却没有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法;现有的土地立法是粗线条的,弹性大,没有更为细致和专门的立法,而且已有的立法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对土地关系的处理方面主要依靠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来调整,而不足靠具体的法律来严格规范,界定,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四)建立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相配套的其他制度或机制

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益,还必须考虑其他约束条件:第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以防止短期内出现“大土地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兼并”,或防止农民因天灾病祸出卖土地,出现“贫民窟”;第二,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籍制度,让所谓“盲流”的农民工真正城市化并成为“稳定流”;第三,建立真正的村民自治,让农民成为发展主体,改变过去垄断农民话语权和代民作主的行为,让农民组织成为农民的代言人,以增强农民集体或农民合作组织与政府谈判的能力,使土地产权改革与国家治理,乡村民主自治糅合起来;第四,完善市场机制,确保农民能自由地在市场上支配土地,进行合法的土地交易和买卖,并适时推进土地证券化和建立土地银行的改革。

四、党的二十大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农村要素流转的政策、制度。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旨在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2016年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交易运行规则,督促尚未建立流转交易市场的地方特别是粮食主产区抓紧建立市场并完善规则,推动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明确了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方面对其进行修订,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于2021年出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行为。2022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支持新一轮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制度,是乡村振兴战略得以施行的坚实基础,明确提出要明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的“三权分置”下的市场化流转、宅基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三项重要改革。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适应政策法规的逐步细化,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方面加强规范化建设,与政府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完善交易审核流程,在交易环节中落实所有权人、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