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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谨记“2明1注意”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因信息不对称、缺乏法律常识等原因,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容易引发纠纷,最终导致农民遭受经济损失。为帮助农民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土地流转顺利进行,我们建议在土地流转交易过程中做到“2明1注意”。

一、明确土地流转类型

土地流转交易首先要明确正在参与的土地流转类型。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⑴转包: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⑵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⑶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⑷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⑸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二、明确土地流转期限

土地流转期限是土地流转交易合同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直接关系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土地的持续利用。流转期限的明确对于双方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在签订土地流转交易合同之前,转入方应当根据经营计划和土地利用需求,合理确定土地的流转期限,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时,要注意期限的续签和解除等事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三、注意土地流转交易合同的规范性

土地流转交易合同是土地流转过程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约束和保护作用。农民在签订土地流转交易合同时,需特别注意合同的规范性。

首先,确保土地流转交易合同内容完整、明确。合同应当详细规定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土地的面积、期限、流转方式、流转费用,以及流转双方身份信息等关键内容,避免合同出现空白、模糊不清之处,以免引发纠纷。

其次,确保土地流转交易合同格式规范、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格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流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选择正规的合同格式,避免使用不规范或违法的合同文本。

最后,注意土地流转交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法律效力。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签署,并经过公证或者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形式确认,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