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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南宁市石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队14套回建房公开招租项目公告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物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南宁市石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物是西乡塘区南宁市石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二队回建房,总建筑面积1630.92㎡,属于南宁市石埠实业有限公司公有住房,无产权。标的资产的详细资料可到南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序号标的名称

参考面积(㎡)

房产结构

挂牌底价(元/㎡·月)

竞租保证金(元/套)

租期

(年)

出租用途

备注

1

1#-2-201

75.2

两房一厅

610003住宅

本次招租项目不得用于违法犯罪事项

2

2#-1-101

122.98

三房一厅

3

2#-1-201

122.98

三房一厅

4

2#-1-202

113.42

三房一厅

5

2#-2-101

113.42

三房一厅

6

2#-2-201

113.42

三房一厅

7

2#-2-102

122.98

三房一厅

8

2#-2-202

122.98

三房一厅

9

3#-1-101

120.65

三房一厅

10

3#-1-201

120.65

三房一厅

11

4#-2-102

115.68

三房一厅

12

4#-2-202

115.68

三房一厅

13

4#-2-101

125.44

三房一厅

14

4#-2-201

125.44

三房一厅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标的性质均为住宅、无产权证,目前为闲置状态。

2、报名时必须明确填写意向标的序号或房号。

3、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4、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二、交易条件

(一)与招租相关条件

1.以上标的按现状实行对外单套招租,竞租人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属、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3年,无免租期;

3.月租金:按套房面积乘以租金单价核算租金。

4.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季度(连续的三个月)支付租金,采用先缴纳租金后租住的方式执行。

5.租赁保证金:按每套1000元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6.交租方式:承租方原则上以银行代扣支付方式为主,其他扫码支付、银行转账支付方式为辅,具体支付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另作约定。

7.承租方按租赁标的性质使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8.其他约定详见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二)意向承租资格条件

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社会信誉良好,无偷税漏税等欠费记录,不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企事业单位团体、自然人。

(三)与承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南宁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租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南宁中心按300元/套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接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承租方未按信息公告约定缴纳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签订交易合同或违反信息公告其他约定及南宁中心业务规则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将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三、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一)竞租保证金

1000元;交纳截止时间:2024年1月 26 日17:00,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超时视为无效,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交纳。

(二)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乡塘分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8113 0010 1360 0201 277

(三)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准确填写标的名称、编号。

(四)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竞租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五)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凭《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退保申请、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南宁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其他未中标竞租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六)保证金只退还至报名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报名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南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以报名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出租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1.意向承租方交纳竞租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租程序的;或在竞租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租方均不应价的(有其它竞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3.意向承租方按照南宁中心有关制度、规则及通知要求竞租成功且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4.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5.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6.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承租方在竞租过程中违反竞租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租秩序的;

8.意向承租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9.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10.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11.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12.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报名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2.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3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无不良经营记录。

4.在中国执行信息网站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6.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2.个人身份证。

3.在中国执行信息网站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 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企业事业单位)/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五、报名登记

(一)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17:00。

(二)报名时间: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方式: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至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四)报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六、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出租方未申请终止招租,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周期顺延,直至标的全部出租完毕;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由南宁中心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基础租金单价网络竞价(竞价时间等其他事项另行公告通知)。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现场勘察:方女士     联系电话:0771-3251133

报名咨询:黄女士  联系电话:0771-2285888

八、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合同模板

 

南宁市石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人):南宁市石埠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及租赁用途

1.1甲方将位于                         (以下称“房屋”)出租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含公摊、□不含公摊),乙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均以该面积为基数计算。

1.2乙方已对租赁房屋的状况进行了充分详尽的了解,自愿按现状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承租。

1.3乙方将承租房屋仅用于          (商业/办公/住宅等),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的交付

2.1租赁期限为    ,自        日起至        日止,合同起始日即视同甲方交付房屋日期。

2.2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接收承租房屋,并由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确认租赁房屋的状况及水、电表底数,并签订租赁房屋交接单。

第三条  租赁保证金、租金及支付

3.1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为¥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将租赁保证金支付给甲方,如逾期     日不支付租赁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该租赁房屋(如租赁房屋已交付),乙方按实际使用天数交纳租金并向甲方按天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

3.2本合同租金标准¥      元/月/㎡,合计     ㎡,月租金为 ¥     元,按月缴纳,采用先缴纳租金后租住的方式执行。

3.3本合同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租赁房屋的原则。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开具与租金等额的合法票据。

第四条  水电费及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费用规定

4.1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由甲方按供水、供电部门相关政策浮动收取,现执行的水电价格暂定为:电费标准¥    元/度,水费为¥     元/M3(特种行业用水除外)。后期根据广西南方电网及绿城水务核算的水、电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金额以甲方交费通知确认的金额为准,乙方每月应在接到甲方的交费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交费通知确认的水电费,否则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停水、停电,直至乙方交清全部应支付款项后再恢复供水供电,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2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租赁房屋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相应的费用。

4.3乙方不得表前用水、用电和私自安装水电,若发现有偷水、偷电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将私装、改装的水电表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接到甲方的整改通知     日内,乙方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甲方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接到甲方的整改通知      日内,乙方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5乙方必须安全用水用电,严格遵守水电、操作规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4.6如供水、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属计量表前的故障由甲方出资维修,属计量表后的故障由乙方维修。

4.7乙方在租赁期间作为经营者应缴纳的其他规费由乙方自行向甲方交纳。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违反本合同的承租行为。

5.2甲方因维修养护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需要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3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未恢复租赁房屋原状的,就此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欠缴租金、水电费,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5.4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租金等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但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合营、联营、入股设立公司、抵押、抵债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6.2乙方在居住期间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赌博、卖淫、嫖娼、六合彩、法轮功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租赁资格,并收回房子,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交由公安机关查处。如乙方违法使用租赁房屋,导致甲方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甲方被处罚的款项由乙方予以承担。

6.3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对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外观,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房内设施,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装修施工须按甲方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租(住)户正常的经营、工作、生活秩序等,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房内设施,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责令停工;乙方装修完成后需经甲方检查同意并向甲方提供1套完整的装修资料及乙方新增的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安装线路图,以便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接管租赁房屋。

6.4乙方根据国家关于住宅房屋装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签订的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实施出租房屋的装修活动时,对装修活动负有全部的安全管理义务,是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因乙方装修装饰行为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6.5乙方须认真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安全生产(经营)工作,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在租赁房屋内存放的财物,不得在房屋内使用明火,不得高空抛物。如发生火灾或有财物被盗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6.6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及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有害的物品,不得超出租赁房屋的范围堆放物品或摆卖、设置广告,不得私接电源或擅自改动电源线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害。

6.7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承租期间,由乙方负责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管线、水电、消防等设施)的所有维修维护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费用,自行承担乙方新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如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的责任及费用。

6.8严格遵守南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等城市卫生方面的管理规定,负责租赁房屋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卫生、秩序、广告、占道、路树、绿化带(池)等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6.9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噪音、油烟排放的规定,不得影响周边租(住)户正常的经营、工作、生活秩序,如因此而被投诉、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6.10乙方不得在房屋内、走廊、过道等非甲方指定的充电区域给电动车充电,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乙方多付的租金(即扣除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纳租金后的余额)、履约保证金和水电押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并按租赁当期    个月的租金总额向乙方支付解约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作任何的赔偿、补偿。

7.2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的、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3%/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10天未交清的,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停水停电,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有权解除合同。

7.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解除:

7.3.1擅自拆改租赁房屋的结构、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7.3.2在一个租赁年度内拖欠租金、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累计超过10天或累计有3次拖欠行为的。

7.3.3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7.3.4对损坏的房屋设施未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7.3.5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将租赁房屋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第八条  其它

8.1合同终止时,甲方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样时,乙方应及时将房屋恢复原样后交还甲方,在恢复过程中产生的租金、卫生费、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按要求恢复的,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未使用期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不予退还;且乙方装修不可移动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或费用。

8.2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    日内未将租赁房屋退还给甲方,甲方有权按租赁当期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当期      个月租金额赔偿甲方延误招租的损失。

8.3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甲方开发使用时,甲方提前    日通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搬迁通知日期为准)乙方搬迁,乙方应无条件退出该场地,乙方自行安置,双方并无条件终止合同,甲方不赔偿乙方任何经济损失。逾期不撤离该地场地的,甲方可作无主处理,回收租用场地。

8.4合同期内,租赁房屋因被征用、征收、拆迁等所获得的搬迁及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其他安置费、补偿费等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8.5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8.5.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5.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8.6由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8.7甲方可以将通知、文件送至出租物业处,乙方应立即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并制作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作为送达证据。

8.8甲方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粘贴在本出租物门口侧外墙则视为已送达。

双方确认,本合同中双方所填写的住所为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合同相对方及管辖法院按该送达地址向其发出的书面文件在邮寄后(无论该邮件是否因任何事由被拒收或退件)的第3日起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送达地址有变动的,应于送达地址更改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送达地址已更改及新的送达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在地址更改方发出的送达地址更改通知送达合同相对方之前,合同相对方及管辖法院以原送达地址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仍视为有效送达。

9.9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8.10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身份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南宁市邕隆路93号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二楼办公室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