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开招租标的物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临时建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标的物是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临时建筑,权属为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交公司)所有,面积共计6470.18㎡,其中临时建筑大棚3218㎡;空地3252.18㎡,以上资产的详细资料可到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查阅。
招租清单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参考面积(㎡) |
挂牌底价格(元/㎡/月) |
租期(年) |
出租用途 |
竞租保证金(元) |
备注 |
1 |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临时建筑 |
6470.18 |
临时建筑大棚25元/㎡/月; 空地4元/㎡/月; 空地上加建临时建筑8元/㎡/月 |
5年 |
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及相关配套使用 |
300000 | |
备注: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临时建筑整体出租,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单价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
二、交易条件
(一)与招租相关条件
1.以上标的按现状招租(现租户自行增添的可移动物品及设备除外),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房屋、土地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竞租人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后续在使用过程中需办理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租赁年限为5年,以每3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租金按交租周期按时交纳(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先付后用。
3.租金递增:以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租金每个递增周期内租金的标准不变,下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的标准在上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的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交纳首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在每个交租周期开始前10工作日内交清。
4.履约保证金: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工作日内需向出租方交纳正式合同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作为承租方违约或损坏出租方设施的赔偿金(若损坏金额大于保证金的,另外追加赔偿金),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全额(不计利息)退还。
5.承租方对租赁标的进行内部装饰装修时,装饰装修方案必须书面报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对租赁标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费用自理。
7.其他:
(1)物业费:按0.8月/㎡/月执行;
(2)水电费:需要交纳水电保证金2万元,水电费用按现有农交公司标准执行(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供水供电部门最新定价执行)。
8.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最终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二)意向承租资格条件
1.须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实缴)。
3.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提供征信证明)。
4.承租方需安置临时建筑现有经营商户。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与承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南宁中心指定账户交纳竞租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南宁中心收费标准(详情可在南宁中心门户网站中“交易指南”查询,网址https://nanning.nongjiao.com/)计算结果的60%缴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缴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承租方未按信息公告约定缴纳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签订交易合同或违反信息公告其他约定及南宁中心业务规则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将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三、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一)竞租保证金
30万元;交纳截止时间:2023年12月21日17:00,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超时视为无效,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交纳。
(二)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开户名称: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青秀分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南宁凤岭支行
账号:8113 0010 1400 0198 218
(三)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准确填写标的名称、编号。
(四)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竞租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五)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凭《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退保申请、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南宁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其他未中标竞租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六)保证金只退还至报名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报名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南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以报名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出租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1.意向承租方交纳竞租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租程序的;或在竞租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租方均不应价的(有其它竞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3.意向承租方按照南宁中心有关制度、规则及通知要求竞租成功且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4.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5.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6.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承租方在竞租过程中违反竞租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租秩序的;
8.意向承租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9.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10.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11.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12.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报名材料
(一)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二)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三)公告中第二条第(二)项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印章。
五、报名登记
(一)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1日17:00。
(二)报名时间: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方式:现场提交报名材料至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四)报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六、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顺延5个工作日,若到期还未有意向承租方报名,则终止本次招租事项;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由南宁中心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竞价时间等其他事项另行公告通知)。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现场勘察:何先生 联系电话:0771-5888296。
报名咨询:黄女士 联系电话:0771-2285888
八、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合同模板
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物业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扬和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771-5888296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就物业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业的坐落、面积及租赁用途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物业(以下称“租赁物业”)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南区临时建筑,总建筑面积6470.18 m²。
乙方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它费用均以建筑面积6470.18m² 为标准计算。
租赁标的交易大棚及周边道路形成完整的市场整体,乙方对整体临时建筑拥有完全使用权。
1.2乙方已到现场核实,充分了解租赁物业详实情况,后续在使用过程中需办理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自愿按本合同的约定承租。
1.3乙方将租赁物业用于 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及相关配套使用 , 如乙方需更改租赁物业用途,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自行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使用经营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物业交付、计租起始日期及免租期
2.1租赁期限。租赁年限为 5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自租赁开始日起,以连续的3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
2.2物业交付及计租起始日期
2.2.1物业交付
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通过书面通知乙方接收租赁标的物业,一次性移交物业,标的物业移交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在现场核实无误后,在《租赁经营标的物业移交表》上签字,甲、乙双方盖章确认后正式移交完毕;签字盖章的《租赁经营标的物业移交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2.2计租起始日期
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视为物业实际交付时间,并以此时间计算起租日期和租金。
2.3 租赁期满后,若甲方决定将租赁物业继续公开出租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3.1租金标准。
3.1.1.基础租金单价设定:起始基础租金为临时建筑大棚 元/㎡/月;空地 元/㎡/月;空地上加建临时建筑 元/㎡/月;均为含税价。
3.1.2基础租金单价递增标准:前两年基础租金单价不递增,从第三年起基础租金单价每两年递增5%。即每年月基础租金单价如下表:
3.2支付方式
本合同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租赁物业的原则。本合同租金以每三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从租期起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第一个交租周期的租金支付给甲方;此后,乙方应在每个交租周期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交清该交租周期租金。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国家税务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3.3合同履约保证金
3.3.1履约保证金确定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
3.3.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3甲方有权将履约保证金用于冲抵乙方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违约金等,甲方将履约保证金冲抵上述款项时,甲方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出具书面抵扣明细。如当履约保证金冲抵相应款项后,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3.3.4租赁期满,在下列手续办理完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或余额(减去按本合同约定被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3.3.4.1乙方已付清租金及与租赁标的物业有关的各项费用;
3.3.4.2乙方已将租赁标的物业完整地退回给甲方;
3.3.4.3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退回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 水电费、使用物业涉及的有关费用
4.1水电费
4.1.1乙方应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向甲方交纳水电保证金,共计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乙方逾期10个工作日未交水电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1.2水、电费按国家供水、供电部门收费价格标准,由乙方每月向甲方缴纳,并按实际情况向甲方缴纳水、电公共损耗费。现行标准是水费3.5元/立方,电费0.8元/度(后续根据国家供水供电部门最新定价进行调整)。乙方每月应在接到甲方的交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该月的水电费及水电(公摊)管理服务费,否则甲方有权在对乙方书面催告后的15个工作日后,对标的物业进行停水、停电,直至乙方交清全部水、电费欠款后再恢复供水供电,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1.3租赁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业水电设施设备需要维修的,由乙方承担维修工作及相应的费用。如供水、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属计量表前的故障由甲方出资维修,属计量表后的故障由乙方维修。
4.1.4乙方不得在表前用水、用电和私自安装水电,若发现有偷水、偷电行为,则乙方应每次向甲方支付罚金¥5000.00。
4.1.5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甲方合理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停水、断电,责任由乙方承担。
4.1.6乙方必须安全用水用电,严格遵守水电操作规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4.1.7租赁期满,乙方已交清水电费并书面提出退回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该水电保证金(或剩余)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有拖欠水电费的,甲方有权从该水电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欠交的水电费,不足以扣除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4.2物业服务管理。
4.2.1物业管理费单价为0.8元/平方米/月,(不足15天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收取);停车费由乙方按甲方相关收费标准交纳。
4.2.2标的物业及周边公共区域(主要为经营区域内市场道路等)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含保安、保洁、物业及水电维修等)。
4.2.3在乙方自行负责标的物业及周边公共区域物业管理时,甲方可随时监管,如乙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到位;如物业和设施设备损毁,由乙方负责维修或重新购置。
4.2.4乙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如发现物业或设施设备等因设计和建设缺陷所导致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由甲方负责整改和维修;如甲方不配合整改和维修,发生相关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直接损失。
4.3租赁期间,在乙方租赁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年审、维保、检测等费用,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自行缴纳或向甲方缴纳并由甲方代为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租赁期内,甲方有权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物业费等费用。
5.2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标的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违规使用租赁标的物业或对标的物业的管理与维护不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5.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租赁标的物业全部或部分抵押担保、转让等,但必须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和乙方在租赁期内按合同约定拥有租赁标的物业的租赁使用权及其它合同约定权利,不因租赁标的物业所有权的转移而丧失(或有损)租赁使用权(或其它合同约定权利)或变更租赁条件;如因甲方标的物业产权变更导致乙方失去标的物业租赁使用权或租赁条件变更、其他利益受损,给乙方造成的相应直接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在乙方同意且不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下,租赁标的物业所有权变更时,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也同时变更至新的产权人名下。
5.4甲方有义务确保租赁标的物业权属清晰且为标的物业不动产权证书的唯一权属方,与第三方不存在产权纠纷,对标的物业有完全的出租权。
5.5租赁期间,乙方需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合理位置安装标识、标牌和相关导视牌的,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报批审批手续。
5.6如因市场经营需要,乙方需要加建经营物业,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5.7租赁期间,甲方有义务保障租赁标的物和市场公共区域的水、电、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甲方因维修养护与租赁物业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而需要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甲方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紧急突发特殊情况除外),并在不影响乙方市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相关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合法使用所租赁物业,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业整体转租,不得将租赁物业及经营权入股第三方公司、抵押、抵债、担保和质押等行为。
6.2租赁期间,乙方拥有标的物全部使用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和管理。
6.3乙方有义务遵守本合同相关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款项。
6.4乙方承租租赁标的物业后应依法依规经营,如乙方发生违法经营行为并给甲方造成相应的直接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6.5乙方租赁经营标的物业开展农产品经营后,即成为市场经营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制度、建立完善机制和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执行,抓好安全经营、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等工作。乙方市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营安全、消防安全、治安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
6.6自标的物业正式移交后,乙方即负有标的物业的管理与维护责任,租赁期间乙方有义务负责标的物业的完好。承租期间,由乙方负责标的物业及其设施设备(含水电管线、水电、消防等设施)的所有维修维护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费用,自行承担乙方新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如由于乙方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业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要维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的责任及费用。
6.7如经营需对租赁标的物业及场地进行内部装修、改造,由甲方提供相关图纸。乙方有义务对商户装修等进行监管,确保不破坏租赁标的物业消防管线、水电线路及建筑结构安全。如涉及上述事项重大装修、改造的,需报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6.8乙方有义务配合管理好商户,严格遵守南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等城市卫生方面的管理规定,负责标的物业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卫生、秩序、广告、占道、路树、绿化带(池)等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6.9乙方须配合甲方开展安全经营检查工作,对出现安全经营隐患的,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停水断电,直至整改完成为止。
第七条 租赁终止
7.1在乙方租赁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解除,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及损失:
7.1.1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7.1.2因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等的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7.1.3租赁物业被征收(用)、拆迁的,涉及产权的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自行装修部分补偿归乙方所有;其他补偿均归甲方所有。
7.2租赁终止时,乙方对租赁物业应当按当年现状保持完好,不得故意、随意损坏,否则须予以修复或赔偿。
7.3租赁终止时,乙方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各种欠款,并将租赁物业按租赁终止时现状在无结构性损坏的情况下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同时搬出属于其自有的可移动的物品、设施设备等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装修不可移动及不可拆除部分归甲方所有;若甲方要求乙方拆除的,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间内负责拆除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逾期不搬致使租赁物内仍有乙方遗留的物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遗留物品所有权而任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业停水停电及强制其搬出,强制搬出的费用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租赁终止时未能按时向甲方结清其欠款,甲方有权留置或拍卖乙方的物品来清偿乙方的欠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4乙方应在租赁终止前将租赁标的物按租赁终止时现状完整地退还给甲方,配合甲方做好经营商户的续签工作。
7.5租赁终止时,如乙方在租赁期间以租赁物业所在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乙方应于租赁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地址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有一方无故解约的即形成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当年租金同等额度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约方全部负责赔偿。
8.2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向乙方送达书面催缴通知后15个工作日仍未交清的,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业停水断电,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逾期45天仍然未交清且双方协商不一致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结清所有应缴款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严重违约,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未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没收乙方全额履约保证金;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相应直接损失亦由乙方负责赔偿。
8.3.1未经甲方书面签字盖章同意,乙方将租赁标的物业整体转租的。
8.3.2乙方将租赁物业及经营权入股第三方公司、抵押、抵债、担保和质押等行为。
8.3.3利用租赁标的物业进行严重违法经营活动的。
8.3.4擅自拆改租赁标的物业的承重结构、改变租赁标的物业用途的。
8.3.5乙方无故拒绝接收标的物业的。
第九条 通知的送达
9.1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任何一方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付EMS或顺丰快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9.3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地址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示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条 其他
10.1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诉讼由租赁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行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0.2 租赁区域因市场发展需要进行规划调整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0.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0.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一期南区临时建筑整体出租物业移交表
一期南区临时建筑整体出租物业范围示意图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 乙方:
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 地址: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 开户行:
南湖支行
账号:800096059188881 账号:
电话: 电话:
邮箱: 邮箱:
附表:一期南区临时建筑整体出租物业移交表
附件:
一期南区临时建筑整体出租物业范围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