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粮食(含油,下同)竞价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程序严谨、制度规范、运行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南宁市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南府规〔2018〕27 号 )及国家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在南宁中心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
前款所指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食用油。
第二条 南宁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网上竞价交易。
第三条 竞价活动采取网上竞价交易的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线下竞价交易方式。具体交易方式详见当期《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参加竞价销售交易的应价方(以下简称“买方”)和卖方必须为自愿报名参与交易活动的粮食经营者,若对买方资格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且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四条 南宁中心负责交易保证金管理、交易组织、办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不参与粮食买卖其他具体交易活动且不承担买卖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也不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等。买卖双方应依法自行签订交易合同。交货仓库(以下简称“卖方承储库”)为卖方指定的实际存储仓间或库点,卖方负责粮食出库相关协调工作、商务处理等工作,买方负责装卸及相关安全工作。
第五条 粮食交易涉及买卖双方资金的结算,可通过南宁中心开设的账户进行,坚持购销先款后货,南宁中心将已出库并且经双方确认的粮食货款分批足额划入卖方银行的账户。《交易公告》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六条 南宁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信用档案,买卖双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填报虚假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南宁中心核实后应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禁止交易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参加交易的卖方在正式交易前5个工作日向南宁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交易底价必须于交易前5小时报南宁中心),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可采用邮寄、传真、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给南宁中心。南宁中心按卖方提交时间,合理安排网上交易。
第八条 南宁中心收到卖方委托竞价销售交易清单后,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在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南宁中心网站“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https://nanning.nongjiao.com/)、微信公众号发布《交易公告》、竞价销售交易清单等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一经公布,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撤回。买方可到南宁中心或登陆“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站了解网上交易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九条 按粮食的类型等要求,如需买方企业按《自治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应当向收购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备案,于报名竞价交易时将备案材料提交至南宁中心。
第十条 意向买方可提前实地查看实物质量。如未提前看样或看样后参与竞价交易的买方,均视同认可公示标的质量,成交后不再对质量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参加竞价销售交易的买方须在交易会开始前24小时,根据所需交易的数量,向南宁中心指定银行账户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其中,交易保证金标准:粮食类为20元/吨、食用油类为50元/吨;履约保证金标准:粮食类为100元/吨、食用油类为500元/吨。南宁中心确认上述保证金到账后,买方报名成功。买方报名参与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并遵守本规则和交易公告、交易清单等要求。
第十二条 参加竞价交易办理注册报名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为单位,则提交:
1.《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及交易代表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
3.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代理书》;
5.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企业)等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如为个人,则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签名按指纹。
(三)南宁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交易地点与时间
第十三条 交易地点: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大厅;或通过网络登录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站(https://nanning.nongjiao.com/)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确定的交易日进行。
第十五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南宁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取消、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自身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交易时间、方式、地点等信息如有临时变更,以南宁中心提前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报名凭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站(https://nanning.nongjiao.com/)参加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南宁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南宁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南宁中心可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
第二十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扰乱交易秩序的单位或人员,南宁中心有权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一条 竞价销售开始后,买方自行利用交易终端设备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拍价(最低限价)开始应价,并按每吨5元(粮食)或20元(食用油)的整数倍价位递增应价。如卖方另有约定的,按具体约定执行。每个标的所销售的粮食数量不可分割。
第二十二条 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凡未预交保证金者或交纳不足者,无法参加竞价。买方应价时,应价数量不得超过预交保证金限定数量,否则,无法继续进行应价。买方在新价位一经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应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最终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对标的起价价位应价,该标的流拍。
第二十四条 粮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卖方承储库仓前散装车板交货的价格,不含包装及整理费用。卖方不能强制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出库时,包装物可由买方自行办理或委托卖方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费用按协商标准单独进行结算,卖方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带包装的成品粮不涉及此条款。
粮食出库仓前散装车板价,是指粮食散装至买方汽车车板的价格。包括散粮出库、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装车等全过程的人工及设备使用等费用,经协商粮食卖方另行收取包装以及整理费用的,应开具发票。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和当期交易公告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成交确认书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粮食每笔成交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同一买方在同一库点、同一批次购买粮食数量在500(含)吨及以下出库期暂定10天,购买粮食数量在500吨以上1500吨(含)以下的出库期30天,购买粮食数量在1500吨以上3000吨(含)以下的出库期50天,购买粮食数量在3000吨以上的,出库期最长不超过60天。因市场调控需要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单笔粮食成交数量500吨(含)及以下的,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天内按交易合同约定将货款汇入南宁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单笔粮食成交数量500吨及以上的,粮食买方必须于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按交易合同约定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南宁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若付款期限交易合同另有有约定的,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因市场调控需要另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买方准备提货时,应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卖方。卖方接到出库通知后,应做好各项出库准备,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等,确保能按正常日出库能力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不得设置障碍或以不当理由影响出库,不得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参见交易清单。粮食数量以验收确认单为准,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三十一条 买卖双方对已交割粮食验收无误的,按照成交价格和交割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同时签定《验收确认单》,需注明实际出库粮食的数量。《验收确认单》作为南宁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凭证,应妥善保管。南宁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算审核手续,并将确认的粮食货款全部划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规定的出库期满之日起5日内,南宁中心仍未收到该合同《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买方或卖方书面异议、说明的,则视为尚未履约完毕,则该合同数量的粮食货款继续留存于南宁中心,直至合同履约完毕。
第三十三条 买方在规定的出库期限内未出库,造成延期发运的,卖方有权变更粮食存放地点,发生的搬转、运输以及仓储保管等各项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粮食买方与卖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应停止出库,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数量有异议的,买卖双方应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
对质量有异议的,买卖双方应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扦样检验。
如买卖双方经委托重新校准或检验后仍有异议的,则由南宁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校准或检验。
异议方提出的异议成立的由对方承担相关责任、费用及损失,异议不成立的相关责任、费用及损失由异议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竞价成交的,南宁中心按成交金额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费用以交易公告或南宁中心的收费标准为准,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履约释放条件进行释放。应退履约保证金由买方自行申请退回,交易保证金可应买方要求转为货款或退回。竞价交易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买方的退款申请书,经南宁中心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成交货款支付:自成交之日起3天内支付首期货款(成交金额的30%),在公告交款期内全款付清。超期未付部分,则按每天0.5‰收取滞纳金,从买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期15天仍未付款的,对未付款部分按买方违约处理。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交易合同执行。
第七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竞价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签订合同并付款的。
3、因买方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全部粮食从卖方仓库运出的。
4、违反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三十九条 买方出现第三十八条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南宁中心根据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从买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缴并支付给卖方。其中,已完成部分出库的,视同合同部分履行,对未出库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全部违约的,将合同总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1、拒签合同的;
2、设置障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标的提交后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的;
4、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5、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6、违反粮食销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情形或该批次粮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第四十条 卖方出现第三十九条所述违约行为的,南宁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准进入南宁中心参与交易。
第四十一条 竞价交易成交或签订合同后,如遇国家应急动用或粮食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已成交、已签订或已执行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交易或合同双方共同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上述规定未尽事宜,由南宁中心与买卖双方协商处理,单次交易有特殊要求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规则由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交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