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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农工商生态农业养殖(南晓镇陵桂村)项目公开招租(四)

本次招租标的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陵桂村大陵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占地面积约813.73亩,用地期限30年,建设占地面积18.0447公顷,总建筑面积14.62万㎡,均为林地,该用地已办理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行政许可决定、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获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项目分为二级中转区、生活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及环保区四个区域,其中生产区为4 栋7层南方3PS楼房综合舍;项目可容纳存栏母猪2.8万头,存栏公猪600头,年产仔猪可达6.5万头。

项目其他详细资料可到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查阅。 

二、交易条件

(一)项目出租相关条件

1.租金:不低于3000万元/年。

2.租期:10年即120个月。

3.租金缴纳方式:租金缴纳方式以先缴纳租金后使用的原则,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租金为每12个月支付一次。

4.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一个承租年度三个月租金取整数收取(四舍五入,以实际中标结果为准)。

(二)竞租资格条件

1.从事生猪饲养等农业事业,对该项目进行投产经营,社会信誉良好,不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2.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年营收超过3000万以上(提供公司上年度财务报表)。

3.参与竞租的企业目前经济效益良好,需为具有大型生猪养殖能力和实力的牲畜饲养类公司(①须提供不少于一个牲畜饲养项目的合作合同、协议、合作备忘录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业绩证明;②企业经营范围需与牲畜饲养相关)。

4.对该项目用途全面了解,对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为准确的定位和研判。

5.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社会协调能力;

6.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户及联合体报名。

(三)与承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必须于提交报名资料前到租赁现场勘验租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详情并签字确认。

2.承租方需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资产抵押(质押)担保、信用担保(具有合法担保资质的国有担保公司/国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履约保函,或具有履约能力的企业出具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履约保函)等方式。

3.承租方须进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此地块如遇到政府征地时,必须给予配合。

4.承租方在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约定,如遇国家征用,属于出租方的建筑物、构建物等设施及青苗补偿按征用当时的相关政策标准归出租方所有,属于承租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建物等房屋设施的补偿归承租方所有。合同到期后,承租地上建筑物、构建物、生产用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归出租方所有。

5.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

6.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南宁中心收费标准(详情可在南宁中心门户网站https://nanning.nongjiao.com/交易指南查询)缴纳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缴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7.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租方缴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8.承租方未按信息公告约定缴纳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签订交易合同或违反信息公告其他约定及南宁中心业务规则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南宁中心将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手续费后,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将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

9.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三、竞租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1.意向承租方在报名资格审核通过后须缴纳竞租保证金:500000元;缴纳截止时间:2023年09月26日17:00(以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为准,超时视为无效),不支持现金缴纳。

2.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良庆分公司

开 户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银行账号:8113 0010 1360 0207 145

3.意向承租方报名并缴纳竞租保证金后,即视同接受本公告的条款和规定,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的视同为违约,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4.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备注填写标的名称。

5.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竞租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6.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凭《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退保申请、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南宁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其他未中标竞租方缴纳的竞租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7.保证金只退还至报名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报名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南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8.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以报名人缴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出租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意向承租方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二)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租方均不应价的(有其它竞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三)意向承租方按照南宁中心有关制度、规则及通知要求竞价成功且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四)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五)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六)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七)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九)意向承租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十)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十一)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二)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十三)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报名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2.意向承租方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在职证明、代办的需提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意向承租方同时需提交对该项目的经营方案及收入测算。

4.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5.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五、公告及报名登记

1.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09月26日17:00。

2.报名时间: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方式:线下提交报名材料至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4.报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 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5.现场勘查咨询:

肖先生    联系电话:18607717056

张先生    联系电话:15077122440 

报名联系:

吴女士 0771-2285888

六、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

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则暂停本公开招租事项。

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由该意向方自由报价,最终以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报价中标。

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竞价时间另行公告)。

七、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1:《南宁农工商集团生态农业养殖(南晓镇陵桂村)项目总平面图》

附件2: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82130F

法定代表人:            

住所:南宁市邕隆公路93号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lwgswys@126.com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南宁农工商集团生态农业养殖(南晓镇陵桂村)项目2.88万头母猪繁殖场 出租给乙方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标的物

1.2乙方保证其租用该租赁标的仅用于经营 生猪养殖 ,不利用该租赁标的进行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

1.3乙方在租赁期内享有租赁标的的依法经营权。乙方须自行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按有关规定办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所有相关证件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乙方办理手续需要甲方出具相关手续的,甲方予以配合。

二、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租赁期限自          日至         日,共 10   年。

2.2甲方应在       日之前将租赁标的交付给乙方,具体交接情况以双方确认的交接清单为准。

三、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承租该租赁标的的年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元整(¥             元,租赁期间租金标准               ,具体租金支付如下表:

时间

年/(元,含税)

          日至          

人民币      万元整

(¥              元)

          日至          

 

          日至          

 

          日至          

 

          日至          

 

注: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水电公摊费、垃圾处理费、电话费等(如有),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按时缴纳前述费用。

3.2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上述履约保证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确认到账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该履约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

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已根据本合同承担了违约责任,乙方付清各项应付费用并按合同约定交还租赁标的并取得甲方书面认可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收款收据(原件)、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乙方。

3.3本合同采取先交租后使用的方式,租金按年支付;首期租金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后续每期租金交费时间为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内向甲方交付下一年的租金。

3.4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均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支付租金时应当注明乙方名称及所交租金的时段。如甲方账户发生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四、水电费及租赁标的涉及的有关费用

4.1租赁标的的电费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双方完成租赁标的的交接后,双方配合将租赁标的的电费账户转至乙方名下,由乙方自行缴纳生产经营用电,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配合将电费账户转至甲方名下。

4.2租赁期间的水费由乙方按规定自行缴纳。

4.3租赁期间,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相应的费用。

4.4乙方必须安全用水用电,严格遵守水电操作规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双方权利义务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有按期向乙方收取租金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5.1.2有对乙方使用租赁标的进行监督、检查,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违反本合同的租赁行为,以保证租赁标的完好的权利。

5.1.3合同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赠与、抵押等,但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在租赁期内仍拥有租赁标的的租赁使用权。租赁标的所有权转移时,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也同时转移至新的产权人。

5.1.4在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时,有向乙方收回租赁标的的权利。

5.1.5在租赁期限内,如因甲方原因需要收回该租赁标的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自愿放弃预期剩余租赁标的的承租权、不动产装修(如有),并无条件同意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收费,多预付的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并无息退还乙方。属甲方按本条约定收回乙方租赁的租赁标的的,租赁期内乙方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甲方不作补偿,乙方对此知悉且无异议。若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5.1.6甲方保证具备该租赁标的的合法出租权。

5.1.7甲方必须尊重乙方正常使用和经营。

5.2乙方权利义务

5.2.1租赁期间,乙方享有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标的的权利。

5.2.2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

5.2.3乙方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按照有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自行缴纳。

5.2.4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以及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乙方如不按法律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而被相关执法部门责令停业的,乙方除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外,仍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如乙方无证经营或其他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交清相关费用,且乙方的预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款项不予退还。

5.2.5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按本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标的。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抵押、抵债、改变租赁用途或以其他方式将租赁标的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5.2.6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标的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2.7租赁期间,乙方为租赁标的安全责任人,对租赁标的消防、治安、安全、环保、卫生负全责。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卫生规定,服从甲方、城区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卫生检查和管理,如发生安全、环保、卫生责任事故,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5.2.8在经营过程中,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物业管理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5.2.9乙方要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标的。租赁期间,由乙方负责租赁标的的所有维修维护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新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

六、装修、改建与维修养护

6.1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不影响租赁标的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对租赁标的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擅自拆改租赁标的结构。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的等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装修施工须按甲方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并确保装修施工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乙方的装修行为不得影响周边租(住)户正常的经营、工作、生活秩序等,不得擅自拆改租赁标的结构,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责令停工;乙方装修完成后需经甲方检查并在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装修资料及乙方新增的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安装线路图,以便甲方在合同终止后接管租赁标的。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装饰装修,不得在该租赁标的现状基础上进行改建、改造。如果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或未按经甲方批准的方案进行装饰或装修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制止、扣除乙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利要求乙方在限期内予以恢复。

七、租赁期限届满时相关事宜的处理

7.1若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欲继续承租该租赁标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请求,但此请求须于租赁期限届满前     个月内提出,否则即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本合同自租赁期限届满日自行终止。

7.2租赁期限届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形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给予乙方      日的搬离时间。若乙方逾期未搬走该租赁标的内的乙方物品的,视为放弃对该租赁标的内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将该租赁标的内所有物品清场及处分(处分所得归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3租赁期限届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形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要求乙方恢复租赁标的原样时,乙方应及时将租赁标的恢复原样后交还甲方,在恢复过程中产生的租金、卫生费、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按要求恢复的,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未使用期间的租金等费用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不予退还;且乙方装修不可移动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或费用。

7.4租赁期限届满或出现本合同约定情形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各种欠款,并将租赁标的及装修完好、整洁地交还给甲方(如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同时搬出属于其自有的可移动的物品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改造等不进行补偿、赔偿或支付费用。乙方逾期不搬致使租赁标的内仍有乙方遗留的物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遗留物品所有权而任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有权强制其搬出, 强制搬出的费用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租赁终止时未能按时向甲方结清其欠款,甲方有权留置或拍卖乙方的物品来清偿乙方的欠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责任

8.1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该租赁标的,乙方所交租金与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8.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标的转租、转让、转借、许可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8.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租赁标的结构,或损坏租赁标的,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未纠正并修复。

8.1.3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租赁标的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8.1.4乙方拖欠租金、履约保证金或相关费用累计超过    个月的。

8.1.5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逾期    日内未补足的。

8.1.6乙方利用租赁标的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8.1.7对损坏的租赁标的未按甲方的要求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8.1.8乙方违反第1.2条的约定且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整改的。

8.1.9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的其他情况。

8.2乙方不得拖欠在租赁期内应缴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因乙方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如逾期不交,每逾期一天,应按所拖欠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逾期累计达    个月以上按第8.1条执行。

8.3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乙方应当在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补足。如乙方逾期不补足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      元/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     日未补足的,按照第8.1条执行。

8.4乙方如中途退租,需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另行签订书面合同,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

8.5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标的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若因此导致甲方及直接或间接地使第三方蒙受损失或损害,乙方应当对甲方第三方作出赔偿和补偿。该等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维修费用、任何其他人士因前述情况向甲方索赔而导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项以及甲方因向乙方索赔所发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

8.6乙方在第7.2条指定的搬离时间内未搬离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度日租金(月租金/30)的   倍标准向甲方支付租赁标的占用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租赁当期【    】个月租金额赔偿甲方延误招租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搬迁措施,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对搬迁过程中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8.7 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但未实际使用的租金、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   】元解约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的补偿、赔偿等款项。

九、租赁标的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9.1租赁标的现状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作为甲方交付租赁标的和在本合同租赁满或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时乙方交还租赁标的的验收依据。

9.2租赁标的的交付及收回和验收由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十、不可抗力条款

10.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延迟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但一方在迟延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而受影响的,不能免除责任。

10.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电传、邮件、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可抗力的强度、范围、持续时间、损失、采取的措施、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和建议等作出书面说明。

10.3不可抗力消失后,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被排除后尽快通过电话或传真通知其他方,并继续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有效期可相应顺延。

10.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超过60天,各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的履行问题。各方就本合同的终止或继续履行应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

10.5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命令的原因而导致的延误。

10.6因国家政策需要征收、拆除或改造已租赁标的,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租赁物被征收、拆迁而按当地法规及政策规定所获涉及租赁标的的产权补偿、甲方装修补偿归甲方享有,涉及乙方装修和经营损失的补偿归乙方享有。除上述补偿款外,如有其他补偿均归甲方所有。

10.7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一、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而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则双方同意向租赁标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一方违约导致诉讼的,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二、通知与送达条款

12.1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人、通信终端。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任何一方向对/他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付EMS或顺丰快递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12.3本合同首部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一方的上述地址和/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的注册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十三、生效、送达及其他

13.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作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4本合同由双方在广西南宁市    区签署。

13.5本合同特别约定事项:               

附件:1.租赁标的平面图纸

           2.租赁标的(含设施、设备)现状及交接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