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租标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该土地为国有划拨农用地,面积约29.86亩,权属归南宁市柳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标的基本情况详见《招租清单》。详细资料可到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查阅。
招租清单 | ||||
标的 |
参考面积(亩) |
挂牌价格 (元/年) |
租期(年) |
备注 |
青秀区柳沙路19号29.86亩农用地 |
29.86 |
559200 |
10 |
本次招租标的物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二、交易条件
(一)与招租相关条件
1.该招租地块无土地清表、建设免租期。
2.租金缴纳方式以先缴纳租金后使用土地的原则,每2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租金递增周期内租金的标准不变,下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的标准在上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的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
3.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
4.招租地块参考面积为29.86亩,签订合同实际面积以该面积为准。
5.承租方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此地块如遇到政府征地时,必须予以配合。
6.承租方未来在经营管理该土地期间,须经出租方同意后自行向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依法依规经营,如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意向承租方必须到租赁现场勘验确认租赁土地现状,并签字确认。
8.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
(二)承租资格条件
1.有意对该宗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经营,社会信誉良好,无偷税漏税欠税记录,不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2.企事业单位团体、自然人、个体户均可报名;
3.对出租土地用途全面了解,对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为准确的定位和研判的;
4.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协调能力。
(三)与承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南宁中心指定账户缴纳竞租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缴纳报名保证金后,即视同接受本公告的条款和规定,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的视同为违约,报名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南宁中心收费标准(详情可在南宁中心门户网站中“交易指南”查询,网址https://nanning.nongjiao.com/)缴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缴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4.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租方缴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5.承租方未按信息公告约定缴纳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签订交易合同或违反信息公告其他约定及南宁中心业务规则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将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三、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1.报名保证金:60000元;缴纳截止时间:2023年08月21日17:00(以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为准,超时视为无效),不支持现金缴纳。
2.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青秀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账 号:8113 0010 1400 0198 218
3.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准确填写标的名称、编号。
4.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竞租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5.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凭《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退保申请、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南宁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其他未中标竞租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保证金只退还至报名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报名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南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以报名人缴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出租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意向承租方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二)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租方均不应价的(有其它竞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三)意向承租方按照南宁中心有关制度、规则及通知要求竞价成功且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四)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五)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六)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七)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九)意向承租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十)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十一)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二)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十三)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报名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2.意向方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
3.意向方为单位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法人在职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4.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5.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
五、公告及报名登记
1.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08月21日17:00。
2.报名时间: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方式:线下提交报名材料至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4.报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 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5.现场勘察联系:梁先生 15307816862
报名联系:吴女士 0771-2285888
六、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顺延5个工作日,若到期仍未征集到意向方报名则终止本次公开招租事项挂牌。
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由该意向方自由报价,最终以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报价中标。
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竞价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七、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
农用地承租合同书(样板)
甲方(出租方):南宁市柳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1482325L(1-1)
乙方(承租方):
(个人):
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现就土地承租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租土地概况及用途
1.1乙方向甲方承租的土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19号(简称 “承租土地”),面积约29.86亩。
1.2乙方已实地查看了承租土地并充分了解承租土地的现状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和承租土地现状进行承租使用。
1.3乙方应依法依规使用承租土地,仅能将承租土地用作农业相关项目,并且不得污染环境,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承租土地用途;如乙方需改变农业用地用途,乙方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批准许可,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并按合同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赔偿甲方损失。
1.4乙方如需在承租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乙方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取得合法的审批及建设手续,并备案新增建筑物、构建物、其他附着物的面积及造价;如乙方需使用土地进行建设,乙方必须事先取得政府批准许可,否则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并按合同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赔偿甲方损失;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期内享有使用权,且在承租终止时(含合同期满的终止、合同解除的终止、其他原因导致的终止,下同)将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无偿移交给甲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且未取得合法的审批及建设手续在承租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损失。
1.5承租地块上原有的建筑物(见附表)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期内只有使用权,要负责维护好,不得毁坏,如有毁坏或损坏的,要及时修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在承租终止时将地上原有建筑物完好交还给甲方,承租期内如此土地被征收,则此地块上原有附着物的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1.6 因乙方改变承租土地用途而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如乙方改变承租土地用途,在土地征收(征用)时,相关部门仅按改变后的用途支付甲方补偿而导致甲方补偿金额减少的,乙方应按原用途的征地补偿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条 承租期限
2.1本合同的承租期限为 10 年,以连续12个月为一个承租年度。
承租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起始日即视同甲方交付土地日期。
第三条 承租保证金及租金
3.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承租保证金,承租保证金的数额相当于本合同租赁期最后一年月租金标准三倍的数额。租赁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支付相应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承租保证金中扣抵;甲方依前述约定扣抵乙方承租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扣抵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齐承租保证金,逾期不补齐承租保证金的按拖欠租金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向甲方支付承租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甲方有权从承租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费用。
3.2在下列条件全部达到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承租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本合同约定被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3.2.1承租终止;
3.2.2 乙方已付清租金及各项费用;
3.2.3 乙方已将承租土地退回给甲方;
3.2.4 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退回申请(应说明收款账户)。
3.3本合同承租期内分为5 个计取租金周期,每2年为一个计取租金周期,每个计取租金周期内的租金标准不变。第1个计取租金周期的租金标准按竞租成交价履行,下一个计取租金周期的租金标准在上一个计取租金周期的租金标准基础上增加3% 。各承租年度的租金标准为:
第一个承租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亩·年),每年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元整);
第二个承租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亩·年),每年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元整);
第三个承租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亩·年),每年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元整);
第四个承租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亩·年),每年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元整);
第五个承租年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标准为( 元/亩·年),每年租金合计为 元(大写: 元整)。
3.4本合同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土地的原则,租金按 年 交纳,乙方以银行代扣方式交纳租金。乙方银行账户余额不足以代扣年租金或银行代扣不成功的,乙方应于当月最后一天之前补足应缴租金,缴入甲方银行账号,并向甲方提交缴纳租金的相关单据凭证。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第一个承租年度的租金 元整(¥ 元),此后在下一个承租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交清该承租年度的租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后1个月内向乙方开具票据。
3.4.1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租金的,甲、乙双方共同委托银行负责租金代扣工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一个其银行的结算账户(账号: 开户行: 账户名: )作为代扣账户。
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4.2 甲乙双方就委托银行代扣租金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3.4.2.1乙方委托甲方与代扣银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协议的条款;
3.4.2.2委托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3.4.2.3委托代扣的款项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年租金、乙方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等项;
3.4..2.4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3.4.2.5当年应缴租金(包括所有欠缴租金及其违约金)的银行代扣时间为每年 月 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银行在完成年租金代扣之后再实施银行代扣手续费的代扣。乙方应在每年 月 日前(不含日)将其应交款项(即应缴租金、违约金)足额存入其代扣账户,否则,因存款不及时或存款金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4.2.6每次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应缴款项的,银行按乙方账户实际余额扣款。因乙方采取银行存款、转帐等方式缴纳租金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租金收缴系统销帐,导致甲方租金收缴系统产生欠租违约金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4.2.7乙方凭租赁合同和银行代扣凭证到甲方开具租金发票。
3.4.3对每次银行代扣的租金和违约金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顺序自欠租首月开始逐月销账。
3.3.4.乙方逾期支付应缴租金的,甲方自合同约定的交租期限届满后的首日起计算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所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未全额缴纳租金及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土地,出现此种情形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缴乙方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并不予退回承租保证金。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在乙方交清承租保证金和第1个承租年度租金后将承租土地交给乙方使用。
4.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承租土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承租土地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
4.3承租期间,甲方有权将承租土地全部或部分转让、赠与、划拨、抵押等,但不因此而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在承租期内仍拥有承租使用权;乙方在甲方转让、赠与、划拨承租土地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土地权属权转移时,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也同时转移至新的产权人。
4.4承租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封路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5甲方尽可能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方便,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甲方水电的,需另行与甲方签订用水用电协议,按甲方现有水电收费标准按时交纳水电费给甲方。甲方可根据水电成本管理需要作统一的单价调整,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在供水供电部门的价格上加收损耗、管理等费用作为甲方的的水电收费标准。
4.6 承租期间,甲方因开发土地或整合土地等原因,需要收回承租土地的,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中途终止合同的,相关补偿按本合同第7.2条款执行。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在接到甲方移交承租土地的通知后,乙方应做好承租土地的接收工作。
5.2乙方应依法并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承租土地,出租地块上现有附着物,乙方需自行清理,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自行解决承租土地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等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城乡清洁、环境卫生方面的规定搞好清洁卫生,不得给水土资源等其他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否则应承担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的责任与后果和赔偿一切损失。
5.4乙方自行承担及缴纳因使用承租土地而产生的一切税费。
5.5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转包转租、分包分租、合作经营、联营、委托经营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5.6乙方不得将土地承租权进行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其债务。
5.7承租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乙方使用承租土地致使甲方、第三人及乙方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后果。乙方在修建及使用附带配套设施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及行业安全检查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8承租终止后5天内,乙方应将承租土地(含原有及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完好整洁地交回给甲方,如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修复,同时将其人员、自有财物撤离承租土地,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及交清各种欠费,乙方逾期不撤离其自有财物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该财物的所有权而任由甲方自行处置,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能按前述要求交回承租土地的视为其违约占用承租土地,乙方应按下列款项标准中最高一种的5倍向甲方交纳土地占用费,且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和强制乙方撤离承租土地,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8.1承租合同终止时本合同约定的当期租金;
5.8.2承租合同终止时承租土地3公里范围内土地租金价格;
5.8.3甲方对承租土地公开或协议招租的成交租金价格。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因甲方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甲方无须向乙方作其他的赔偿、补偿。
6.1.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案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乙方应负责拆除和清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2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在30 日以内的,乙方除应补缴所欠的租金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欠付金额×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银行收取逾期滞纳金)”。
6.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逾期超过5日仍未交清承租保证金的;
(2)擅自将承租土地或地上建筑物转包转租、分包分租或以联营、合营、委托经营等其他方式将承租土地或地上建筑物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3)擅自改变承租土地性质用途的;
(4)逾期超过30天仍未付清租金或承租期限内累计有3次逾期支付租金行为的;
(5)将承租权进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其债务的;
(6)利用承租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7)停止使用承租土地超过半年的;
(8)承租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在承租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附着物,造成违反合同约定的;
(9)在承租期内失去法人资格的。
6.4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或因其原因而被甲方解除合同时,甲方无须退还乙方已付的承租保证金、租金,乙方还应按当期年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解除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他
7.1承租期内,承租土地被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征用、临时使用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但甲方应将乙方已多付的租金[已付年度租金-(已付年度租金÷12个月×已实际使用承租月份,下同)]无息退回乙方;因征收、征用、临时使用承租土地而获得补偿费按如下方式分配:
7.1.1以甲方名义报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其他附作物等的补偿款,承租期内扣减乙方相应投资额尚有剩余的,甲乙双方各按50%分配;
7.1.2因征收、征用、临时使用承租土地地上附着物所得的补偿费,若征地拆迁部门将所得补偿费全部补偿给甲方,再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分配方式把乙方应得的份额补偿给乙方的,甲方要代扣代缴乙方应付个人所得税后,再支付给乙方所得补偿余款;若征地拆迁部门将所得补偿费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分配方式直接补偿给双方的,乙方自行承担其应付个人所得税。
7.1.3乙方机械设备搬迁、停产停业及青苗费(以乙方实际种植面积且不超过合同面积为准)补偿由乙方享有。
7.1.4除本合同第7.1.1条、7.1.2条、第7.1.3条约定的三项补偿费用之外,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均由甲方享有,乙方不参与分配。
7.2 承租期内,甲方需要提前收回承租土地的,甲方应将乙方已多付的租金无息退回乙方,甲方无须再向乙方作其他的赔偿、补偿。
7.2.1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备案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乙方应负责拆除和清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给予赔偿、补偿。
7.2.2属于乙方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地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补偿,补偿面积以乙方实际种植且不超过合同面积为准。
7.3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通过承租地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败诉方承担。
7.4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主体信息处所留地址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承担通知无法送达的责任。一方向对方送达的通知,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以特快专递或在《南宁晚报》或《南国早报》上刊登通知的方式送达,邮寄凭证或刊登通知的报纸作为受送达方收悉的证据,该通知自寄出或在报纸上刊登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此外,甲方将通知张贴在承租土地门口之日也视为乙方已收到该通知。
7.5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7.6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提醒: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为法人的,应加盖公章;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加按手印。如法人的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约人应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
甲方:南宁市柳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
地址: 地址:
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园湖中支行 开户行:
账号: 2101 0120 2000 0376 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