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招租标的为位于南宁市西乡塘片区,总面积946.88㎡,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本次招租房屋用途为住宅,分布于坛洛、双定、金陵等处,均仅有土地证,权属南宁市金谷隆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标的基本情况详见《招租清单》。详细资料可到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查阅。
招租清单 | |||||||
序号 |
标的名称 |
参考面积(㎡) |
挂牌价格(元/年) |
竞租保证金(元) |
租期(年) |
出租用途 |
备注 |
1 |
105号宿舍(双定中心) |
53 |
2640 | 10000 | 1-5 | 住宅 |
本次招租标的物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2 |
103号宿舍(双定中心) |
53 |
2640 | ||||
3 |
坛洛职工宿舍楼一楼103宿舍 |
51.72 |
2484 | ||||
4 |
坛洛职工宿舍楼一楼104宿舍 |
51.72 |
2484 | ||||
5 |
坛洛职工宿舍楼二楼202宿舍 |
51.72 |
2484 | ||||
6 |
坛洛职工宿舍楼二楼204宿舍 |
51.72 |
2484 | ||||
7 |
坛洛沿街铺面加建住宅1 |
216 |
12000 | ||||
8 |
坛洛沿街铺面加建住宅2 |
202 |
11280 | ||||
9 |
金陵宿舍2单元01房 |
54 |
3840 | ||||
10 |
金陵宿舍2单元04房 |
54 |
3840 | ||||
11 |
金陵宿舍2单元02房 |
54 |
3840 | ||||
12 |
金陵宿舍1单元01房 |
54 |
3840 | ||||
13 |
合计 |
946.88 |
53856 | ||||
备注及其他情况说明: 1、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3、项目整体招租,租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
二、交易条件
(一)与招租相关条件
1、标的按现状招租,意向方应实地查看了解标的权属、现状、相关费用等情况。意向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租人自行承担。
2、租赁期限:1-5年。
3、承租方按租赁标的性质使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4、租金每两年递增5%,按季度缴纳,先付后用。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方缴纳首期租金,每季度开始前10天交清该季度租金。
5、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方缴纳三个月租金标准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无违约行为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
6、其他约定以最终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二)承租资格条件
1、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依法经营,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并具备良好的社会诚信及声誉。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与承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南宁中心指定账户缴纳竞租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标的成交月租金的50%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缴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租方缴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承租方未按信息公告约定缴纳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签订交易合同或违反信息公告其他约定及南宁中心业务规则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将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三、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1.报名保证金:10000元;缴纳截止时间:2023年08月14日17:00,缴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缴纳。
2.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乡塘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账 号:8113 0010 1360 0201 277
3.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准确填写标的名称、编号。
4.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竞租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5.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凭《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退保申请、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南宁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其他未中标竞租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保证金只退还至报名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报名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南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以报名人缴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出租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意向承租方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二)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租方均不应价的(有其它竞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三)意向承租方按照南宁中心有关制度、规则及通知要求竞价成功且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四)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五)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六)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七)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九)意向承租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十)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十一)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二)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十三)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报名材料
一、企业法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2、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2、身份证明文件;
3、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公告及报名登记
1.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08月14日17:00。
2.报名时间: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方式:线下提交报名材料至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4.报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 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六、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承租方或出租方终止挂牌。
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由南宁中心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现场勘察联系 农先生 13367807886
报名咨询联系 吴女士 联系电话:0771-2285888
八、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
房屋租赁合同书
( 范 本 )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及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位于 (以下称“房 屋”)出租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口含公摊、□ 不含公摊),乙方交纳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均以该面积为基数计算。
1.2 乙方已对租赁房屋的状况进行了充分详尽的了解,自愿按现状和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承租。
1.3 乙方将承租房屋仅用于 (商业/办公/住宅 等),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
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的交付
2.1 租赁期限为 ,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合同起始日即视同甲方交付房屋日期。
2.2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接收承租房屋,并由甲、乙 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确认租赁房屋的状况及水、电表底数,并签订租赁房屋交接单。
第三条 租赁保证金、租金及支付
3.1 本合同租赁保证金为¥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 日将租赁保证金支付给甲方,如逾期 日不支付租赁保证金 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收回该租赁房屋(如租赁房屋 已交付),乙方按实际使用天数交纳租金并向甲方按天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
3.2 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 保证金的剩余金额(不含按本合同约定被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3.2.1 租赁合同终止(含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终止、合同解除终止及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租赁终止的,下同);
3.2.2乙方已付清租金及与租赁房屋有关的各项费用;
3.2.3乙方已将租赁房屋完好整洁地退回给甲方;
3.2.4 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退回租赁保证金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附收款账户)。
3.3 本合同租金标准¥ 元/月/m² , 租金每 年递增 %,具体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标准为元/月,即该期间租金总额为 元/年;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租金标准为元/月,即该期间租金总额为 元/年;
3.4 本合同装修保证金为¥ 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乙方逾期 日未交押金的,甲方有权 收回租赁房屋,并解除本合同,乙方按实际使用天数交纳租金并 向甲方按天支付应付而未付金额 的违约金。乙方装修方 案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结束后,经书面申请,甲 方审批通过后无息退回乙方装修保证金;合同到期时,乙方将场 地恢复原样方可申请无息退回装修保证金余额(不含按本合同约 定被扣除的金额);如乙方未将场地恢复原样的,甲方有权自行 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3.5 本合同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租赁房屋的原则。本合同的 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卫生费等费用按(□月、□季度、□半 年、□年)作为一个缴费周期进行支付,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 日内将第一个缴费周期( 个月)的租金、租赁保证金、物业 管理服务费、卫生费等支付给甲方后方可办理交付手续;此后, 乙方应在下个缴费周期开始前 天交清下个使用周期的租金、 物业管理服务费、卫生费等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后向乙方开具与租金等额的合法票据。
3.5.1乙方原则上以银行代扣支付方式为主,其他扫码支付、银行转账、公众号支付方式为辅。
乙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
1.银行代扣支付方式;
2.扫码支付方式;
3.银行转账支付方式;
4.公众号支付方式;
5.其他。
3.5.2 如乙方同意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租金的,甲、乙双方 共同委托银行负责租金代扣工作,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 提供其银行的结算账户(借记卡账号: 开户 行: , 账户名: )作为代扣账户。
在委托扣款期间,如乙方提供的代扣账户发生挂失、销户、 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代扣账户,否则,因不提供新账户或提供不及时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5.3甲乙双方就委托银行代扣租金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乙方委托甲方与代扣银行签订租金代扣协议,并承诺遵守该协议的条款;
(二)委托期限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租赁期限;
(三)委托代扣的款项包括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月租金、乙方拖欠租金所产生的违约金、银行代扣手续费等三项;
(四)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五)当月应缴租金(包括所有欠缴租金及其违约金)的银 行代扣时间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银行在完成 每月租金代扣之后再实施银行代扣手续费的代扣。乙方应在每月 日前(不含 日)将其应交款项(即应缴租金、违约金)足额存入其代扣账户,否则,因存款不及时或存款金额不足,导致代扣不成功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每次扣款,如乙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其应缴款项的, 银行按乙方账户实际余额扣款。因乙方采取银行存款、转账等方 式缴纳租金造成甲方不能及时完成租金收缴系统销账,导致甲方租金收缴系统产生欠租违约金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乙方凭租赁合同和银行代扣缴费凭证到甲方开具租金发票。
3.5.4 对每次银行代扣的租金和违约金款项,乙方同意甲方 按先扣抵应缴租金、后扣抵应缴违约金的顺序自欠租首月开始逐月销账。
3.6 本合同装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装修期免收租金,装修期包括在租赁期内。本合同租金从 年 月 日起计收。
第四条 水电费及使用物业涉及的有关费用
4.1 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费由甲方按 供水、供电部门相关政策浮动收取,现执行的水电价格暂定为: 电费标准¥ 元/度,公摊系数折算电费¥ 元/度,合计 ¥ 元/度。水费为¥ 元/M³ (特种行业用水除外),后期 根据广西南方电网核算的水电价格进行调整,具体金额以甲方交 费通知确认的金额为准,乙方每月应在接到甲方的交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交费通知确认的水电费,否则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停水、停电,直至乙方交清全部应支付款项后再恢 复供水供电,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根据租赁房屋实际情况,电费实行预付费管理,即先预存再使用。
4.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日,通过转账向甲方交纳 ¥ 元的水电押金,乙方逾期 日未交水电押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已交纳的所有款项。在租赁合同终止、乙方交清所有款项,并书面提出退回水电押金申请后,甲方将扣除乙方应付水电费后的水电押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欠缴水电费的,甲方有权从水电押金中扣除乙方欠缴的水电费,不足以扣除的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补足。当水电押金一旦被 扣除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补足,逾期补足的,应按应补足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逾期补足水电押金违约金。
4.3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浮动定价,现暂定单价为¥ 元 1月 · 平方米(不足15天(含)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 一个月收取),如后期物业管理服务费调整的,乙方无条件按调 整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停车费由乙方按甲方相关的收费标准交纳。
4.4 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租赁房屋水电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及相应的费用。
4.5 乙方不得表前用水、用电和私自安装水电,若发现有偷水、偷电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次,将私装、改装的水电表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乙方接到甲方的整改通知 日内,乙方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6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接受甲方的用水、用电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甲方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停水、停电,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接到甲方的整改通知 日内,乙方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7乙方必须安全用水用电,严格遵守水电操作规程,否则, 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4.8 如供水、供电线路发生故障,属计量表前的故障由甲方出资维修,属计量表后的故障由乙方维修。
4.9卫生费实行浮动定价,现暂定单价为每月¥ 元/间, 如后期卫生费调整,乙方无条件按调整后的卫生费标准向甲方支付卫生费,该费用的交纳方式和租金的交纳方式一致。
4.10乙方承担电梯使用费¥ 元/月。
4.11 乙方在租赁期间作为经营者应缴纳的其他规费由乙方自行向甲方交纳。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出售、赠 与、抵押等,但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在租赁期内仍拥 有租赁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租赁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也同时转移至新的产权人。
5.2 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租赁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责令乙方及时整改违反本合同的承租行为。
5.3 甲方因维修养护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而需要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4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未恢复租赁房屋原状的,就此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欠缴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卫生费及水电费,甲方有权利从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将从其租用的其他档口、商铺、公寓等履约保证金中补扣。
5.5 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退还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租金、卫生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乙方在经营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6.2 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但是,未经甲 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合营、 联营、入股设立公司、抵押、抵债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6.3 在不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可对 租赁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外观,不得 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及房内设施,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 可实施,装修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装修费用 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的装修施工须按甲方批准的装修方案进 行,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影响周边租 (住)户正常的经营、工作、生活秩序等,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 构及房内设施,否则甲方有权制止或责令停工;乙方装修完成后 需经甲方检查并在 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1套完整的装修资料 及乙方新增的设备、设施的使用说明书、安装线路图,以便甲方在本合同终止后接管租赁房屋。
乙方根据国家关于住宅房屋装修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签订的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实施出租房屋的装修活动时,对装修活动负有全部的安全管理义务,是装修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因 乙方装修装饰行为导致房屋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须承担全部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等责任。
6.4 乙方须认真做好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安全 生产(经营)工作,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在租赁房 屋内存放的财物,不得在房屋内使用明火,不得高空抛物。如发 生火灾或有财物被盗的,乙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责 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6.5 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及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存放易 燃、易爆、有害的物品,不得超出租赁房屋的范围堆放物品或摆 卖、设置广告,不得私接电源或擅自改动电源线路,不得使用煤 气罐、电炉、电热棒等,否则因此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害。
6.6 乙方应爱护租赁房屋,承租期间,由乙方负责租赁房屋 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管线、水电、消防等设施)的 所有维修维护工作及承担相应的费用,自行承担乙方新增设施的 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如由于非甲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出现问 题需要维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的责任及费用,乙方应自收 到甲方的维修通知之日起 天内,无条件完成维修工作,如维 修工作时间需延长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 同意后,乙方维修工作的时间可延长。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维修义 务或逾期完成维修工作的,甲方因自行维修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通知自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解除,甲方已收取的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6.7 严格遵守南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开展“城乡清 洁工程”全面治理“五乱”等城市卫生方面的管理规定,负责租 赁房屋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卫生、秩序、广告、占道、路树、 绿化带(池)等的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6.8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噪音、油烟排放 的规定,不得影响周边租(住)户正常的经营、工作、生活秩序, 如因此而被投诉、发生纠纷的,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6.9 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颁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并服从市场管理方的管理。
6.10 本着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乙方须提前缴纳足额的租 金、租赁保证金、卫生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押金等费用之 后才享有使用仅,否则使用权仍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6.11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允许甲方工作人员进屋检查并作相关记录。
6.12乙方不得将自行车、电动车、酸腐、易燃、易爆等有可 能造成电梯设备损坏的物品推进电梯,不得在房屋内、走廊、过 道等非甲方指定的充电区域给电动车充电,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乙方多付得租金(即扣 除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纳租金后的余额)、履约保证金和水电 押金无息退回给乙方,并按租赁当期 个月的租金总额向乙方 支付解约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作任何的赔偿、补偿。
7.2 乙方未能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卫 生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 一 天按应付而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 天未交清的,甲方有权对租赁 房屋暂停水电供应,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权利。
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其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解除:
7.3.1擅自拆改租赁房屋的结构、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7.3.2 在一个租赁年度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费、卫生费及其他费用累计超过 天或累计有 次拖欠行为的。
7.3.3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7.3.4对损坏的房屋设施未及时修复或赔偿的。
7.3.5 乙方不遵守甲方向乙方发送、公布或在租赁区域及市 场内公示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不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管理的,被责令整改仍拒不执行的,或不服从管理达 次的。
7.4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能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得将租 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合营、联营、入股设立公司、抵押、抵债、以其他方式将其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7.5 乙方无故解除协议或乙方因其违约而被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水电保证金、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等费用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不予退还。甲方收取乙方的违约 金,甲方有权用于抵缴乙方拖欠的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此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其他相应损失。
7.6 乙方须配合甲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出现安全生 产隐患的,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对停止乙方的水电,直至整改完成为止。
7.7 乙方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或终止
8.1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 房屋,不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8.1.1 乙方擅自转让、转租、转借、互换或与第三方合租其承租的房屋;
8.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8.1.3拖欠租金或水电费累计达 个 月(含)以上的;
8.1.4未经甲方同意,闲置累计 个 月(含)以上的;
8.1.5乙方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累计达 个月(含)以上的;
8.1.6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损害公共利益或破坏社会秩序的;
8.1.7损害第三方利益或影响第三方并引起争议的其他事项;
8.1.8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倒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8.1.9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8.1.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8.2 合同终止时,甲方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样时,乙方应及 时将房屋恢复原样后交还甲方,在恢复过程中产生的租金、卫生 费、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 方未按要求恢复的,乙方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水电押金、未使 用期间的租金、卫生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作为违约金由甲方收取,不予退还;且乙方装修不可移动部分,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赔偿或费用。
8.3 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在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结清各 种欠款,并将租赁房屋完好、整洁地退还给甲方(如有损坏则由 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同时搬出属于其自有的可移动的物品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逾期不搬致使租赁房屋内仍有乙方遗留的物品,则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遗留物品所有权而任由甲方自行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停水停电及强制其搬出,强制搬出的费用及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在租赁终止时未能按时向甲方结清其欠款,甲方有权留置或拍卖乙方的物品来清偿乙方的欠款,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4 乙方在租赁合同终止后 日内未将租赁房屋退还给甲 方,甲方有权按租赁当期租金标准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费,并有 权要求乙方按租赁当期 个月租金额赔偿甲方延误招租的损失。
8.5 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甲方开发使用时,甲方提前日通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搬迁通知日期为准)乙方搬迁,乙方 应无条件退出该场地,乙方自行安置,双方并无条件终止合同, 甲方不赔偿乙方任何经济损失。逾期不撤离该地场地的,甲方可作无主处理,回收租用场地。
8.6在乙方合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解除, 乙方不得拒绝,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及无须向对方做出任何的补 偿、赔偿,各自承担各方的损失,但甲方应将乙方多付得租金(即扣除乙方实际租赁时间应交纳租金后的余额)无息退回乙方。
8.6.1 租赁房屋损坏严重而不能安全使用的(因乙方或第三人原因引起的除外)。
8.6.2 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8.6.3因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法律、法规、政策、 决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等的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8.6.4租赁房屋被征用、拆迁的;
8.6.5 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对租赁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开发或收回的。
第九条 其他
9.1 合同期内,租赁房屋因被征用、征收、拆迁等所获得的 搬迁及停业损失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其他安置费、补偿费等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9.2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
9.3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
9.4 由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9.5 通知送达条款
9.5.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 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 当面送交、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9.5.2 甲方可以将通知、文件送至出租物业处,乙方应立即 签收并给予书面回执,如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并制作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作为送达证据。
9.5.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起的相关责任。
9.5.4 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 据上述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 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 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9.5.5甲方的任何通知以书面形式粘贴在本出租物门口侧外墙则视为已送达。
9.6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9.7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行 : 开户行 :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