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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塘区罗文一队20亩农用地公开招租

本次招租标的位于罗文一队南坛高速北侧、罗文村水库尾西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该土地为国有划拨农用地,面积约20亩,分为空地约8亩与搭建有临时简易棚的土地约12亩,权属归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标的基本情况详见《招租清单》。详细资料可到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查阅。       

招租清单

序号

标的

参考面积

挂牌价格

(元/亩/年)

租期

(年)

备注

1

含临时简易棚土地

12

20000

10

该项目为整体出租,招租标的物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空地

86000

二、交易条件

(一)与招租相关条件

1.该招租地块无土地清表、建设免租期。

2.租金缴纳方式以先缴纳租金后使用土地的原则,每3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租金递增周期内租金的标准不变,下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的标准在上一个租金递增周期的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

3.以连续的12个月为一个交租周期,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

4.本次招租参考面积共计约20亩,签订合同的实际面积以成交后由出租方指定专业测绘单位对招租土地和临时简易棚进行重新测量的面积为准,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自行负责对该地块上原有的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构建物)、农作物和水产品进行清场,同时负责清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6.承租方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此地块如遇到政府征地时,必须予以配合。

7.该宗土地上的临时简易棚,为原承租方自行搭建,原承租方的合同到期后归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承租方未来在经营管理该土地期间,须经出租方同意后自行向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报建手续,依法依规经营,如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意向承租方必须到租赁现场勘验确认租赁土地及地上附作物、建筑物等详情,并签字确认。

9.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

(二)承租资格条件

1.有意对该宗土地进行整体开发经营,社会信誉良好,无偷税漏税欠税记录,不在人民法院或其他政府机关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2.企事业单位团体、自然人、个体户均可报名;

3.对该宗地块用途有较全面了解,对市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准确分析和判断。

4.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和协调能力。

三)与承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南宁中心指定账户缴纳竞租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缴纳报名保证金后,即视同接受本公告的条款和规定,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的视同为违约,报名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按南宁中心收费标准(详情可在南宁中心门户网站中“交易指南”查询,网址https://nanning.nongjiao.com/)计算结果的60%缴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缴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缴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4.承租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出租方缴纳首期租金、合同履约担保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5.承租方未按信息公告约定缴纳成交价款等相关款项、签订交易合同或违反信息公告其他约定及南宁中心业务规则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出租方,出租方有权将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三、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1.报名保证金:150000元;缴纳截止时间:2023年06月16日17:00,缴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缴纳。

2.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西乡塘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账 号:8113 0010 1360 0201 277

3.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准确填写标的名称、编号。

4.意向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竞租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5.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方凭《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退保申请、合同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到南宁中心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竞租保证金,其他未中标竞租方缴纳的报名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6.保证金只退还至报名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报名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南宁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可以报名人缴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出租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意向承租方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二)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租方均不应价的(有其它竞租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三)意向承租方竞价成功后,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四)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五)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损失的;

(六)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七)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承租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九)意向承租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十)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

(十一)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二)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十三)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报名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南宁中心提供范本文件)。

2.营业执照或主体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在职证明、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3.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公告及报名登记

1.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06月16日17:00。

2.报名时间: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方式:线下提交报名材料至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4.报名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 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5.现场勘察联系:方女士 0771-3251183

报名联系:吴女士 0771-2285888

六、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租方,顺延5个工作日,若到期仍未征集到意向方报名则终止本次公开招租事项挂牌。

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由该意向方自由报价,最终以不低于公开招租底价的报价中标。

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竞价时间另行公告通知)。

七、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方):

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土地租赁之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土地概况及用途

1.1乙方向甲方承租的土地位于罗文一队南坛高速北侧、罗文村水库尾西侧,标的1:空地面积     亩;标的2:含有临时简易棚的土地面积    亩;合计面积    亩(以下简称 “租赁土地”),租赁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农业用地(具体四至位置见后附图)。

1.2乙方已实地查看了租赁土地并充分了解租赁土地的现状,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租赁土地现状及用途进行使用。

1.3乙方应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此地块如遇到政府征地时,必须配合,乙方经营的项目应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促进本地区的生态经济发展。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 10 年,以连续 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计收租金期限与租赁期限一致。

第三条 租赁保证金及租金

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           元),甲方有权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承担的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本合同所有费用。

3.2在下列条件全部达到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租赁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本合同约定被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3.2.1租赁终止;

3.2.2 乙方已付清租金及各项费用;

3.2.3 乙方已将租赁土地退回给甲方;

3.2.4 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退回申请(应说明收款账户)。

3.3 本合同租赁期内分为3个递增租金周期,每个递增租金周期内租金的标准不变,下一个递增租金周期的标准在上一个递增租金周期的租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

标的1:空地(    亩)起始租金标准为:¥     元/亩·年;

标的2:含有临时简易棚的土地(    亩)起始租金标准为:¥   元/亩·年。

3.4 租金明细见本合同附件1《本合同租金支付明细》

3.5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相思湖支行

账    号:20005801040000362

3.6本合同项下租金为每 12个月 支付一次,以连续的 12个月 为一个交租周期。首次租金于本合同签订生效次日起 20个工作日 内支付,之后的租金由乙方于每个交租周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 内将下一交租周期的租金以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后1个月内向乙方开具票据。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4.1本合同自签字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乙方交清租赁合同保证金及第一个交租周期的租金后将租赁土地交给乙方使用。

4.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土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租赁土地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3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将租赁土地全部或部分转让、赠与、划拨、抵押等,但不因此而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在租赁期内仍拥有租赁使用权,乙方在甲方转让、赠与、划拨承包土地时不享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权属权转移时,本合同项下属于甲方的权利义务也同时转移至新的产权人。

4.4租赁期间,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止供水、供电、封路等措施,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5甲方尽可能向乙方提供用水用电方便,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使用甲方水电的,需另行与甲方签订用水用电协议,按甲方现有水电收费标准按时交纳水电费给甲方。因供水供电单位最新定价或遇政策调整时,甲方有权根据水电成本管理需要作统一的单价调整。

4.6 租赁期满,甲方将租赁土地收回重新公开招租。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5.1在接到甲方移交租赁土地的通知后,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租赁土地的接收工作。

5.2乙方应依法并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土地,与甲方协商解决租赁土地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土地,自行解决所承租土地出行道路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等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城乡清洁、环境卫生、国土资源方面的规定。搞好清洁卫生,不得给水土资源等其他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否则应承担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的责任与后果和赔偿一切损失。

5.5乙方自行承担及缴纳因使用租赁土地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含因改变土地用途而被税务部门认定应缴纳的税费)。

5.6乙方不得将土地租赁权进行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其债务。

5.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如乙方将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产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乙方负责。

5.8租赁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乙方使用租赁土地致使甲方、第三人及乙方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后果。乙方在修建及使用附带配套设施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及行业安全检查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9在租赁终止时(含合同期满的终止、合同解除的终止、其他原因导致的终止,下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简易棚等)等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拆除该租赁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将租赁土地清表后交还给甲方,如交付给甲方的土地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清表,甲方可自行清表土地,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10租赁终止后10天内,乙方应将租赁土地完好整洁地交回给甲方,同时将其人员、自有财物撤离租赁土地,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及交清各种相关费用,乙方逾期不撤离其自有财物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该财物的所有权而任由甲方自行处置,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能按前述要求交回租赁土地的视为其违约占用租赁土地,乙方应按下列款项标准中最高一种的5倍向甲方交纳土地占用费,且甲方有权断水断电和强制乙方撤离租赁土地,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10.1租赁终止时本合同约定的当期租金;

5.10.2租赁终止时承租土地3公里范围内土地租金(承包金)价格;

5.10.3甲方对租赁土地公开招租的成交价格。

5.11租赁期间,对所有土地资产,乙方只有使用权并负有保护、管理的责任,无处置权、转让权。乙方因经营需要须对资产进行改造或变更用途的,必须报甲方批准才能实施;因乙方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12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管理租赁土地及周边的环境卫生、边界维护、权属关系等。

5.13租赁期内,乙方如在租赁土地上新增其他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应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因新增其他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政府拆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5.14乙方在租赁土地上新增建筑物、构建物、其他附着物时,需向甲方报备新增建筑物、构建物、其他附着物的面积及造价,甲方核实后予以记录,未经登记的建筑物、构建物、其他附着物均一致认定为甲方所有。

5.15乙方在经营管理本租赁土地期间,须自行向政府部门办理本租赁土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报建手续(包括本合同标的2地块上的临时简易棚)并依法依规经营,如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本租赁土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他附着物(包括本合同标的2地块上的临时简易棚)被拆除为由,要求甲方降低土地租金单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甲方无故解除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合同解除的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2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在 30 日以内的,乙方除应补缴所欠的租金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欠付金额×万分之/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30 日的,甲方视为乙方放弃承租权及地上附着物,本合同自行解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能按时交纳水电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欠付金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1)逾期超过5日仍未交清承包保证金的;

(2)擅自将承包土地转包转租、分包分租或以联营、合营、委托经营等其他方式将承包土地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3)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

(4)逾期超过30天仍未付清承包金或承包期限内累计有3次逾期支付承包金行为的;

(5)将承包权进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其债务的;

(6)利用承包土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7)停止使用承包土地超过半年的;

(8)承包期内出现其他违反合同的现象而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

(9)在承包期内失去法人资格的;

6.4乙方无故解除合同或因其原因而被甲方解除合同时,甲方无须退还乙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租金,乙方还应按当期一年租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也无须向乙方赔偿其在租赁土地上新增且在使用的建筑、构筑物及附作物的残值,合同解除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其他

7.1租赁期内,租赁土地被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征用、临时使用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7.2租赁土地被政府有关部门征收、征用、临时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未征用征收的部分土地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甲方建设的附属设施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停产停业补偿、搬迁补偿及乙方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附着物的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上述未尽的赔偿、补偿项目,在实际征收、征用过程中还存在其他赔偿、补偿项的,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予以确认。同时,属于乙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以本合同5.14条甲方登记记录的为准,未经甲方备案记录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所得补偿费用均为甲方所有。

7.3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租赁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败诉方承担。

7.4双方确认,本合同中双方所填写的住所为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合同相对方及管辖法院按该送达地址向其发出的书面文件在邮寄后(无论该邮件是否因任何事由被拒收或退件)的第3日起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送达地址有变动的,应于送达地址更改的当日以书面形式将送达地址已更改及新的送达地址书面通知对方,在地址更改方发出的送达地址更改通知送达协议相对方之前,协议相对方及管辖法院以原送达地址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仍视为有效送达。

7.5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7.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图:1.租赁土地位置四至图

 

甲方: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0771-3251183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地点:南宁市邕隆路93号南宁市罗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楼经营部办公室

经办人:                              

            合同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