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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丁当林场基地62亩黄皮果树经营权流转项目公告

本次经营权流转标的位于隆安县丁当林场3林班152、192、195、209小班,总面积约62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该林地为国家储备林林地,其中:成熟期黄皮果树约60亩,有固定房屋的辅助用地约1.6亩。权属归南宁市丁当林场所有,现经营权归南宁市罗文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标的基本情况详见《标的物清单》。详细资料可到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中心”)查阅。 

标的物清单
标的

参考面积(亩)

挂牌价格(万元)

流转期限(年)

备注

隆安县丁当林场基地62亩黄皮果树经营权

6263.7510

该标的按现状对外承包

二、交易条件

(一)与转出相关条件

1.承包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2.本次流转参考面积约62亩,签订合同的实际面积以成交后由双方现场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

3.承包方自主合法利用林地和地上现有林木设施改造经营。

4.意向承包方交纳报名保证金后,即视同接受本公告的条款和规定,不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的视同为违约,报名保证金不予退回。

5.承包方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此地块如遇到政府征地时,必须予以配合。

6.承包方未来在经营管理该林地期间,依法依规经营,如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须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如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7.意向承包方必须到现场勘验确认承包林地及地上附作物等详情,并签字确认。

8.其他未尽事宜,以最终合同约定为准。

(二)承资格条件

承包方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与承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包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南宁中心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包方在被确认为承包方后,必须在接到南宁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南宁中心领取《成交通知书》,南宁中心按成交总金额的 4‰向承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承包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包方根据凭《成交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缴纳首期承包金、履约保证金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交易成交后,承包方按公告约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违反公告其他约定及南宁中心交易规则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南宁中心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作为违约金划转给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将该标的重新组织交易。

5.意向承包方须承诺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金的支付与处置

1.报名保证金:66300.00元(成交后承包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手续费及合同履约保证并由南宁中心结转挂牌方);交纳截止时间:2023年4月17日17:00,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保证金不计利息,不支持现金交纳。

2.保证金汇入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南宁市农村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账 号:8113 0010 1340 0195 614

3.在转账或汇款时需准确填写标的名称、编号。

4.意向承包方应妥善保管保证金缴款凭证,该凭证将作为查询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之一。

5.若非发包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包方可以报名人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在扣除南宁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用和相关方费用后,剩余部分作为补偿金划归发包方,并可继续向报名人主张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意向承包方交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二)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包方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竞标方均不应价的(有其他竞标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三)按照南宁中心有关制度、规则及通知要求,意向承包方竞价成功后,被确认为承包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承包合同的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四)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包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五)意向承包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发包方损失的;

(六)意向承包方通过获取发包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发包方合法权益的;

(七)意向承包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发包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承包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南宁中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九)意向承包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十)意向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

(十一)南宁中心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二)意向承包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十三)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四、公告及报名登记

1.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17:00。

2.报名时间:意向承包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方式:意向承包方须在2023年4月17日17:00前按要求办理网站(https://nanning.nongjiao.com)账号注册并按对应项目报名(意向承包方如为自然人需上传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法人组织需上传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承包申请与承诺书等)。

五、交易方式

公告期满:1.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包方,则延长三个工作日,如仍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承包方,则终止本次流转事项。

2.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包方则由南宁中心通知该意向承包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3.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包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竞价时间另行公告)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71-2285888。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B9A-2第六层 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七、南宁中心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变更通知为准。

附件:

果树承包协议书

                                         合同号:LWLT-202305

甲方(拥有方):南宁市罗文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包方):    县    镇    村    组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果树承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果树的地点、果树种类及数量:

甲方果树位于:隆安县丁当林场3林班152、192、195、209小班。

果树名称: 黄皮果树 。

土地面积: 约62亩 (签订合同的实际面积以成交后由双方现场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 

果树及周边附属设施(如周边甲方拥有的水池、水井等)所有权属原甲方,乙方只有经营管理权和承包受益权。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但不得买卖和出租。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10个年度,从协议签订日期开始,至2032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承包费用、保证金及付款办法

1、承包费用:2023年度承包金2万元(从2023年协议签订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4年度至2027年度承包金6.5万元/年(从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8年度至2032年度承包金7.15万元/年(从2028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止)。(果树不论大小,承包期限内总价不变)。

2、付款办法:实行先交承包金后使用林地的原则,承包金按年交纳,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清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承包金人民币(大写)    元(¥:           ),此后在下一个承包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内向甲方交清该承包年度的承包金人民币(大写)        元(¥: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承包金后一个月内向乙方开具票据。

乙方以银行转账支付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户 名:南宁市罗文林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4505016047870000139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佛子岭路支行

3、保证金: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交纳人民币2万元作为承包保证金。

(1)甲方有权从承包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承包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本协议所有费用(上述罗列的费用并非抵扣顺序,甲方有权选择抵扣费用的先后顺序)。

(2)承包期间,乙方因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支付相应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其交纳的承包保证金中扣抵,甲方依前述约定扣抵乙方承包保证金的,乙方应在扣抵事实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齐承包保证金,逾期不补齐承包保证金的按拖欠租金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承包保证金剩余金额无息退回给乙方:

①承包协议终止;

②乙方已付清承包金及各项费用;

③乙方已将承包林地退回给甲方;

④乙方向甲方书面提出退回申请(需附收款账户)。

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对自己发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对果树拥有所有权。在乙方交清承包保证金和第一个承包年度承包金后甲方将承包果树交给乙方经营。在乙方承包后,任何第三方不得在承包期内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2)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承包协议。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果树林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积极配合整改。

(4)甲方在承包期限内不得在果树周围种植和饲养。

(5)承包协议期内,承包果树林地被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征用、临时使用的,本协议自行解除,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但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承包费剩余金额无息退回乙方[计算方法:剩余金额=已支付年度承包金-(已支付年度承包金÷12个月×已实际承包月),下同]。因征收、征用、临时使用承包土地而获得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已实地查看了果树林地并充分了解果树林地的现状(地上有成熟期黄皮树、混交幼龄苗土沉香及南酸枣树等树种),愿意按本协议的约定和现状进行承包。

(2)乙方应依法依规合法利用土地和地上现有林木(林地仅限用作林业相关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砍除林地上的黄皮树、混交幼龄苗土沉香及南酸枣树等树种。

(3)乙方如需在林地上更新种植果树或混种其他树种,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4)乙方如需在林地上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必须事先经甲方同意和取得合法的审批及建设手续,并向甲方备案新增建筑物、构建物、其他附着物的面积及造价。承包期满后乙方所建一切建构筑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5)乙方对承包的果树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6)乙方不得将果树林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转租、转让、分包给第三方。

(7)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必须认真管理好果树。如果出现损坏或死亡,乙方须及时购苗补植。

(8)出现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冰雹、地质灾害,造成的果树损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城乡清洁、环境卫生方面的规定搞好清洁卫生,不得给水土资源等其他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损害,否则应承担造成环境污染或损害的责任与后果和赔偿一切损失。乙方对果树喷洒药物,应提前通知周围群众,以防发生事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10)乙方自行解决承包林地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乙方自行承担及缴纳因使用承包林地而产生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12)乙方不得将果树林地进行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其债务。

(13)承包协议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因乙方致使甲方、第三人及乙方人员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后果。乙方在修建及使用附带配套设施过程中,应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及行业安全检查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4)承包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将承包果树林地(含原有及新增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下同)交回给甲方,如有损坏则由乙方负责修复,同时将其人员、自有财物撤离,并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及交清各种欠费,乙方逾期不撤离其自有财物的则视为其主动放弃该财物的所有权而任由甲方自行处置,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能按前述要求交回果树林地的视为其违约占用果树林地,乙方应按承包费用单价的两倍计算承包费用向甲方交纳果树林地占用费,且甲方有权强制乙方撤离承包林地,由此产生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需要提前收回果树林地的,则由甲方按当期年承包金总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作其他的赔偿、补偿。

2、乙方如逾期超过5日支付承包金的,乙方除应补缴所欠的承包金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在5日(含第5日)内支付承包金不用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逾期超过15日仍未交清承包保证金或承包期限内累计有3次逾期支付承包金行为的;

(2)擅自将承包果树林地或地上建筑物转包转租、分包分租或以联营、合营、委托经营等其他方式将承包林地或地上建筑物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

(3)擅自改变承包果树林地性质用途的;

(4)将承包权进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抵偿其债务的;

(5)利用承包果树林地进行违法活动的;

(6)承包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在承包果树林地上新增建筑物、构建物或其他附着物,造成违反协议约定的;

(7)在承包期内失去法人资格的。

4、乙方无故解除协议或因其原因而被甲方解除协议时,甲方无须退还乙方已付的承包保证金、承包金,乙方应按当期年承包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协议解除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其它

1、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诉讼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中所产生的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违约方承担。

2、通知送达条款

(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要求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送交、邮寄、传真等书面方式发出。前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甲方通知、文件等如乙方拒绝签收,则甲方可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并制作相应的留置照片或录像作为送达证据。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4)因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依据上述程序及时告知对方、被送达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文书等无法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的,以邮件、传真发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承包林地位置示意图

      2.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议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