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不愿亲自经营承包地的,是都可以流转给他人经营)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权人。在“三权”分置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于承包地的经营权,农民集体依法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不得流转,也就是说,家庭农户取得的承包地,既可以由本家庭农户亲自经营,也可以将承包地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转给他人经营,但承包农户的承包权不发生变化,即承包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经营权人将承包地通过出租方式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原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既可以是公司等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流转方式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设立土地经营权,须向发包方备案,此种备案仅是一种公示手段,没有备案也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因流转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须登记,即受让方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他人行使,但流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业证等权属证书的,才能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之前,承包方与发包方仅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该承包合同关系具有债权性质,须经依法登记,承包方取得债权转化为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才能进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完全是承包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自愿实施的行为,作为发包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承包地的,该流转行为应认定无效,强迫方或者阻碍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二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案释法
王某某系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承包了村集体所有的位于潭风坡的6亩土地,并依法取得承包地的经营权。某村民委员会未经王某某同意,擅自将潭风坡的6亩承包地出租给某镇政府经营,侵犯了王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王某某为此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经法院调解王某某同意其在潭风坡的6亩承包地有偿出租给某镇人民政府进行经营,期限为10年,但某镇人民政府在租赁经营期限内的每年12000元的租金应属于王某某所有。该承包地在某镇人民政府租赁经营期限届满后,由王某某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继续承包至期限届满。
王某某与所在村民委员会依法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取得了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王某某对承包的6亩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内,王某某作为承包地经营权人,自己不愿亲自经营管理土地的,可以自愿采取出租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该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作为发包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得未经承包地经营权人同意擅自流转已发包的承包地,也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地经营权人合法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强迫或者阻碍承包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承包地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某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详见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民三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承包农户在承包期内不愿亲自经营承包地,欲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的,须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方式、流转期限、流转费用等内容,明晰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免产生分歧和争议。
2.承包农户在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内应信守合同,诚信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擅自干预受流转方的土地经营权,更不得随意违反合同和毁约。
3.受流转承包地的经营权人须严格按照承包和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自主行使土地经营权,对受流转的承包地进行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破坏土地的生态环境。
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