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回复《关于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南发改函〔2021〕559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司现将《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1年5月21日截止,公示结束后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5月21日前反馈至以下邮箱:nnsnjzx@163.com。
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宁交易中心”)交易收费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农村产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交易各方的权益,确保交易中心正常运转,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收费包括协议交易服务费、竞价交易服务费,未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协议交易服务费是指在南宁交易中心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交易服务费是指通过招投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完成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二条 协议交易服务费采取双向收取,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标准如下: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100元。
2、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第三条 竞价服务费采取双向收取,收费标准采用差额递减累进方式计算,以成交金额为基数,标准如下:
注:
1、每笔交易最低收费500元。
2、转出方为农户个人或者村集体,免收该项费用。
第四条 交易服务费以人民币结算。
第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涉及该费用的相关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协议交易服务费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竞价交易服务费应在竞价结束后支付。
第七条 交易服务费的支付可以从交易保证金中支付,也可另行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第九条 本收费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试行,并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