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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试行)

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财务结算管理制度
(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农交中心”)农村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行为,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资金主要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等。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农交中心交易信息公告的约定,向农交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产权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根据《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农交中心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交中心从事交易项目资金结算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一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农交中心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设出纳和会计两个结算岗位。

第五条 出纳岗的职责是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并保证结算账户中的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付款相关印鉴由三人分别管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做到一笔交易款项的收、付要分别经过三个岗位的审核才能完成。

第六条 出纳岗必须认真审核项目管理部提供的《保证金划出凭单》以及转让方提交的《关于划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款的函》,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相关款项的结算。

第七条 对于转让方为自然人或申请退款(保证金)为自然人的,出纳岗要审查其提供个人相关身份证明、退款账户信息。

第八条 出纳岗必须严格按照由项目管理部提交的《项目报名名单》开具收据。每月底必须与结算银行核对清所有收付往来款项。对企业或个人擅自将资金打入结算账户的,应冻结该笔资金,并向部门责任人报告,查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出纳岗须认真审核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

第十条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要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南宁市分局批复的划汇核准批件,再按人民币结算办法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会计岗位对出纳岗提供的银行进账单及收付款手续的凭据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或自然人)名称、收、付金额及相关领导的审批签字等,然后进行会计分类及总账登记,并按月装订成册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对外借阅的凭证,必须要有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出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财务内部档案、泄露财务机密。

第二章  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未经许可不得越权、越岗处理结算资金的收付款项。

第十四条 负责从事项目资金结算人员,在受理业务中要依法依规,尽职尽责,遇有重大问题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