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交易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交中心”)进行的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和采购行为,保护农村集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建设项目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依据《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劳务适用本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类交易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 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活动包括:采取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采取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取网络采购(非招标采购、非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四条 农村建设项目需招标与采购的,招标与采购活动可以在所在地的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也可以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招标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进行农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国家、集体融资的投资项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一事一议筹资项目、四清一绿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等专业工程的施工、采购、修缮、安装项目;
(三)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使用国有资金、集体资金、银行贷款、援助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投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三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在向项目审批部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一并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在农交中心开展招标活动的,可以选择农交中心服务会员中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该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办理农交中心的服务会员认定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招标人要求缴纳足额投标保证金至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官网是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发布同时应提交相同内容的招标公告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官网发布。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发售招标文件并审核投标人资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确认投标保证金函》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核查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若未到账需及时告知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官网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退还专户管理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管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对于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管理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决定是否退还给投标人或者转交给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方应至少在项目开标前五日向所属市域的镇(街)、农经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发送邀请函,邀请相关人员莅临开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经办人员做好《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建设项目申请书》并留存。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中标结果公示文件后,与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站核对一致后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发布。
中标公示期过后,招标代理机构向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中标结果通知文件,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中国招标与采购网站核对一致后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发布。
第二十五条 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收到招标方出具的《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第二十六条 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退还投标人保证金后,依据招标结果为招标方和中标方出具鉴证书。
第三章 网络采购
第二十七条 网络采购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采购人依法采取非招标投标、非政府采购方式,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挂牌发布信息,用网络竞价的形式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第二十八条 农交中心依据采购人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的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九条 凡对采购项目有供应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直接或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所向农交中心申请。
第三十条 挂牌期间,农交中心接受意向供应人的咨询洽谈。农交中心对意向供应人的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供应人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意向供应人条件的,意向供应人要通过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官网,按照采购人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由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专户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挂牌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人,按照采购人约定终结延期挂牌或终结挂牌;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用多次性竞低办法确定供应人。
第三十二条 确定供应人后,交易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交易双方通过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官网进行成交价款结算。
第三十四条 供应人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出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农交中心出具《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招标、采购活动:
(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中止的;
(二)交易双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招标、采购活动:
(一)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的;
(二)交易双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招标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与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不予交易:
(一)操纵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对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在招标与采购的过程中,发生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与采购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农经管理部门或者农交中心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南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