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0771-2285888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县、区

>

正文

青秀区南阳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指导意见

青秀区南阳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指导意见

来源:青秀区南阳镇人民政府 作者:青秀区南阳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8-04 14:55 【字体:大中小】
 

根据《中共南宁市青秀区委 南宁市青秀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青秀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青发〔2018〕28号)、《中共南宁市青秀区南阳镇委员会关于印发〈青秀区南阳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发〔2019〕8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形成本指导意见。

  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助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力,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讨论通过,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村集体经济所有制不变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其资产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经营权由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三)坚持规范操作原则。把公开、公平、公正精神贯穿于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因村施策原则。各行政村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各村要根据各自资产的不同类型,考虑本村的经济、人口、贡献等因素,制定适合本村的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方案。

    三、总体目标

    以创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经营模式为抓手,以壮大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资产变资金,农民变股东,农村集体资产从“共占共有”向“股份占有”转变。

    四、工作程序

    本次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的集体组织主要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村根据本村经营性资产和成员情况,制定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方案,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后实施。组级集体经济组织需开展资产量化的,相应制定本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方案,报村委备案。镇政府负责指导村、组集体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量化和股权设置工作。

    (一)资产量化。

    村级集体资产量化范围包括:村集体经营性货币资金、经营性农业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等经营性净资产;对于政府(或各部门)拨款、减免税费、捐赠等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投资),在明确集体产权的基础上可进行折股量化,具体量化方式、量化份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1.资产量化总额。村级集体资产量化总额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对本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经营性净资产总额量化(时间截点:2017年12月31日),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对经营性资产和收益较少或者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集体,可先界定固化成员,明确成员在集体资产中的股份数额,暂不量化资产,待集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再量化集体资产,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值。

    2.参与量化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础上,核定享受股权人员名单,可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确定统一全额享受或按比例享受。

    (二)股权设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不设置集体股,需要设置的不能超过总股本的20%,集体股的设置及用途应在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中明确。村级集体长远发展和公益事业基金从村集体收益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来解决,具体提取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制度》来执行。

    成员股中以设置人口股(按成员人口平均设置股份数)为主,人口股一般采用原始一人配“十股”,符合成员身份资格的村民均等享有一份股权(每份10股)。按照村集体净资产总额,考虑人口、土地、劳龄、物业、贡献等其他要素,可设置土地、物业、贡献等其他股,合理确定股权权重和比例,是否设置其它股及其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鼓励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成员意愿前提下探索创新股权设置办法。

    对无经营性净资产或净资产为负数的,可通过虚拟股份的方式按成员人数分配股份,作为将来资产量化的依据。

    (三)股权管理。

1.村集体股权由改制后新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管理运营,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合作社章程(示范稿)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制定章程,规范管理运作。

村集体资产处置量化到人后,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户为单位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证书,不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

2.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可以转让。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只能在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方的股份超过转让时本家庭的成员股数(家庭成员减少)的方可转让。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协议,双方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申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理事会组织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到镇政府和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3.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可以继承。股份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股份继承变更后由理事会审核,在股东代表大会通报,到镇政府和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若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只享受股份收益权利,成为非成员股东。

股权提倡实行不随人员增减变动调整的静态管理模式,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提倡实行 “生不增、死不减”,新增人员可通过分享家庭内部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集体股权按照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

4.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可以抵押、质押、担保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因病、因学、因灾等原因导致家庭临时困难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户为单位将户内所持的股份用于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抵押、质押、担保贷款金额参照上年度该户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东分红金额。抵押、质押、担保贷款需经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会同意,报镇政府和镇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因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管理运行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根据上级部门或司法机关要求对本合作社的总资产进行清算时,则按股东的股份持有比例进行资产分配兑现。届时,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的运行机制自行终止。

年度分红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理事会根据分红年度的净利润提出分红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