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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二)基本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服务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全区各级政府是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主体,要注重实际,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要科学论证,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4.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全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二、建设内容

(二)确定流转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

(三)拓展流转交易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重点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同时要主动适应流转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积极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努力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1.县级、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应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林权管理中心和林业产权流转交易所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职能,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流转交易”的综合平台。乡镇依托现有场所设立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设立流转信息员。

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整合资源建立乡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乡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机构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政府监管,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3.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由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统筹建设。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应整合涉农产权流转交易信息资源,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流转交易。全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逐步接入该平台,突破地域限制,节约流转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流转交易效率。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二)明确流转交易流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流转交易各方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流转交易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流转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四、建设阶段

(一)垒台搭建阶段(2017—2020年)。制定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使市场运行有规可循。建立我区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探索建立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基本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

五、保障措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区各地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要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到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各单位之间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抓好落实。

(四)严格监督检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全区各级政府要定期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对农地频繁“空转”、投机性圈地囤地、农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租赁价款拖欠等问题应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相关单位应配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保障流转交易公平,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六)强化宣传培训。全区各地要积极总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农村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提升农民的进场入市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自治区和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产权监管部门要以县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为重点开展业务培训,强化基层人才支撑,促进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全区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各设区市、县(市、区)应对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

3.引导涉农土地项目进场入市流转交易。各级政府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有关引导政策,逐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等涉农土地项目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业务范围,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

 

 

 

 

 

组  长:张秀隆  自治区副主席

李彦平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主任、农办主任(兼)

严世明  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管跃庆  自治区国资委主任

成  员:李喜朝  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副主任、农办副主任(兼)

曾纪芬  财政厅副厅长

汪夏明  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巡视员

温达勤  农业厅副厅长

秦武亮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潘  东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

张光忠  自治区海洋局副局长

苏  阳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自治区党委农办: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相关工作。

财政厅: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配合国土资源厅开展农户宅基地确权中规划手续补办等相关工作。

农业厅: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和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等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配合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

自治区法制办:负责指导出台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海洋局:负责指导和完善今后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等相关工作。